鐵礦石博弈需要的是反壟斷,也不是試圖以鋼鐵壟斷對抗礦石壟斷。現在加強國內鋼企壟斷的行為,結果只會使海內外壟斷利益結成更堅固的同盟
文/張捷(北京立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3月29日,力拓案被宣判,主犯胡士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對于此判決,各方表態積極,澳大利亞總理陸克文稱不應把力拓員工被拘事件政治化,力拓礦業集團CEO艾博年表示尊重中國法律程序對“力拓案”作出的裁決,其反應與胡士泰等人被捕之初澳大利亞方面大動干戈的不滿形成鮮明對比。
力拓公司鐵礦石部門負責人沃爾什解釋說,收受賄賂明顯違反了中國法律和力拓員工行為準則,胡士泰等四名員工的所作所為與力拓所倡導的道德文化背道而馳,力拓已經終止與胡士泰等四人的雇傭關系。顯然,力拓用員工賄賂問題“李代桃僵”了商業間諜的指控——如果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成立,力拓與中國很多企業的合同就有不公平簽署的問題,力拓與中國企業的很多合同就可能被要求重新簽訂,力拓在華市場份額就要受到威脅。這是力拓和澳大利亞政府萬萬不能接受的。
此案中一個值得關注的是行賄方。國內著名民營鋼鐵企業家杜雙華為什么要行賄力拓職員呢?杜雙華按照長協價格購買力拓鐵礦石,這樣的合同是否存在定罪所必需的胡士泰為杜雙華謀取利益呢?這樣的利益是一個什么樣的利益呢?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正常的貨品買賣如果是按照市場公平原則進行的交易,很難說哪一方謀取了利益。杜雙華的日照鋼鐵因為買不到長協礦石,為了企業生存,才進行了一場“行賄交易”。顯然關鍵之處在于,一些企業可以買到長協礦,另外一些企業卻難以買到而需要行賄。
三大鐵礦石商占有世界鐵礦石海運貿易量的70%左右,它們有市場支配地位,與不同的企業設定不同的條件,就是一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筆者明確知道,某礦山為了使某大型鋼廠簽署長協,給中間人傭金高達每噸2美元。以一個1000萬噸供貨20年的長協為例,也就是每年給2000萬美元,并一直給20年。但同時,另外一些民營鋼廠想要得到長協礦石卻要行賄,可以說,杜雙華行賄不是追求非法利益,而是因為鐵礦石進口貿易的壟斷“門檻”。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行為包括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而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依據的因素也包括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從以上法條就可以看出,力拓員工能夠受賄和中國的民營鋼鐵企業需要行賄,恰恰是力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壟斷的結果。
三大礦山的長協模式,實際上是卡特爾組織形式的一種,是附加銷售條件的卡特爾,這本身就是一種壟斷利益聯盟。其門檻很高,是大礦山和大鋼廠排擠小礦山和小鋼廠的一種機制。在這樣的機制下,由于長協所需要的供貨物流門檻(比如一個100萬噸的供貨量需每天一列專列和數萬車次的中載卡車),使得小礦山只能做現貨,不能做長協。而大鋼廠因為有長協的存在,在成本上對于進入不了長協的小鋼廠具有根本的成本優勢。礦山通過長協不斷的推高礦產的價格,鋼廠則利用長協將小鋼廠排擠在外。
實際上,如果沒有了長協的物流門檻,小礦山可以快速成長,會把長協的供給量都投放到現貨市場,現貨市場的價格就會暴跌。現在,長協控制了大部分的交易量后,可以很容易的拉高現貨價格,然后再以現貨的價格推高長協的定價。只要是小礦山、小鋼廠受制于長協的門檻進不來,長協模式就是大礦山和鋼廠的壟斷利益聯盟。
外國壟斷礦業巨頭看的很清楚,長協模式不不僅是其攫取利潤的利器,更是國內低效壟斷鋼鐵企業賴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沒有了長協與現貨的差價,壟斷鋼企很難適應與民企的激烈競爭。所以,國內鋼鐵壟斷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就要極力維護長協機制,接受長協的高價。限制現貨礦和進口資質使得只能賣現貨的海外小礦山難以進入中國,讓他們在鐵礦石牛市的情況下得不到發展機會,增大了海外三大礦山的壟斷優勢,從而更推高了現貨的價格和現貨與長協的差價,而這樣的差價存在更給了海外礦山漲價的理由。
實際上,中國需要的不是限制現貨礦和限制進口資質,也不是簡單的反對礦山的指數化定價,需要的是對于礦業巨頭的反壟斷。只有把通過中國的《反壟斷法》把長協與現貨的差價破除了,打破海外小礦山進入中國的門檻,而不是放任國內大鋼鐵企業挾長協以自重,為壟斷作倀,才是解決鐵礦石博弈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