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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精神”從來就像萬花筒一樣,不同的角度總能看到不同的色彩。作為其代表之一,“山寨精神”也是如此。
文/劉娜
面對“山寨”的風行,學者們已經探究出其躥紅的經過:“山寨”最初的表現形式為通過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機、數碼產品、游戲機等不同領域,直到文化領域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山寨文化”就這樣形成并表現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然而我們這里所倡導的,是一種特立獨行的非主流精神,即“以極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產品的外觀或功能,并加以創新,最終在外觀、功能、價格等方面全面超越這個產品”的“山寨精神”。有人說這個東西太低俗,有人說它蘊含著一些造反意味的精神內核,有人偏說這是小人乍富的心態,也有人說它是一種飽含創意、富有創新的挑戰精神。
“草根精神”從來就像萬花筒一樣,不同的角度總能看到不同的色彩。作為其代表之一,“山寨精神”也是如此:有人從中看到了貪圖便宜、低俗粗糙,也有人從中看到了個性創意、大眾潮流;有人對其嗤之以鼻、不屑一顧,同樣也有人對其肅然起敬、樂在其中。但不管是什么樣的評價,都不能忽視掉“創新”——這一“山寨精神”的攻堅力量。
“山寨”以模仿起步
“山寨”初期是一種以模仿為核心內涵的現象,有些產品乘機混水摸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如果我們對“山寨”過于寬容,那么真正的“創新文化”就更難生長了。
新浪博主王冉曾撰文說“山寨文化”泛濫是件丟人的事情,是對中國知識產權意識嚴重缺位的裸露和諷刺。對“山寨文化”進行批駁的遠不止王冉一人,不少專家、評論員借助報紙、網絡等媒體給“山寨文化”定性為“盜版文化”、“強盜文化”。
浙江工商大學一位社會學博士認為,“山寨品牌”大多數都是通過模仿跟風大牌來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因此可以說它只是滿足了特定人群對品牌的需求。它善打擦邊球,經常行走在行業政策的邊緣,有些甚至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爭議。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也表示,一些“山寨手機”冒用其他品牌的外觀設計,從法律角度說,其實侵犯了正規廠家的知識產權。現在網上有很多人都在質疑“山寨文化”的實質是剽竊,這觀點雖然有點過激,但冷靜下來看,“山寨文化”和“山寨產品”一樣,是缺乏創造力和自信心的一種表現。一個無序的市場所帶來的破壞力是難以想象的,如果“山寨產品”再借這樣那樣的堂皇借口,毫無約束肆意發展下去的話,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市場是早晚的事情。
而復旦大學教授葛劍雄則更是直截了當表明立場,“對‘山寨’不能過于寬容”。他認為,“山寨文化”畢竟是一種以模仿為核心內涵的現象,既然是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只不過換了一個說法,換了一種表現形式。“比如,以前在圖書市場上出現的‘全庸著’、‘古龍新著’,放在今天不也可以叫‘山寨版’嗎?難道因為換了種名稱,就可以說他們不是在利用原作者的名氣吸引眼球,就不是在打擦邊球了嗎?只是因為目前相關的法規還不夠完善,對有些責任還比較難追究。比如,一些商家請個長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廣告,還模仿其動作,這種‘山寨明星’廣告,目前就難追究商家的責任。但在一些國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動作、簽名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對注冊商標、廣告的保護也非常完整。”
“有人說應當鼓勵‘山寨文化’,認為‘山寨’本身也是創新,我看不然。對‘山寨文化’的存在應該理解,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許,但不能提倡。對它的存在和流行,還是應該保持一定的警惕。否則誰來搞創新?”葛劍雄說。
“山寨”自主創新力量的表現
對于“山寨文化”今后的發展,各方面的專家雖然觀點不同,但卻不乏真知灼見。有專家認為,不能將“山寨文化”一棒子打死,有的甚至認為“山寨文化”利大于弊。
在中國電子報資深記者左延鵲看來,“山寨”極具創新又不怕丟臉。“個人認為,‘山寨現象’是我國電子產業發展變革的特定產物也是必然產物,其對全球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方向不會產生大的改變。其實IT產業出現了‘山寨產品’并不可怕,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山寨產品’也并不可怕,最怕沒有創新,只想著日日拿,次次拿,樂此不彼,最終依然難逃抄襲的命運,無法擺脫低質量的觀感。”
中山大學文化研究所所長李宗桂則撰文稱,“山寨文化”是對相關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暴利行為的反抗。“山寨產品”之所以能夠行銷于世,用者多多,跟“山寨文化產品”的草根屬性、平民屬性密不可分。正是看準了這樣一個龐大的草根平民消費群體,“山寨文化產品”才有了巨大市場,才對“廟堂產品”形成了嚴重的沖擊和巨大的挑戰。從這個方面來講,“山寨文化產品”對于“廟堂文化產品”的價格定位、便民實用、更新速度等,都是很好的刺激和促進。
他認為,“山寨產品”是對相關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暴利行為的反抗。“人所共知,幾乎所有新興行業,特別是高科技行業和壟斷行業,暴利思維已經積久成習。民眾在一時無法從根本上從體制上改變暴利現狀的情況下,采用‘山寨’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求,何嘗不是對行業暴利的反抗!這種反抗,持續日久之后,自然會成為暴利行業暴利行為的匡正力量。”
在他看來,“山寨文化”是民間創新力量的表現。“從‘山寨產品’的情況看來,固然有一些是偽劣產品,但多數是通過借鑒模仿而賦予創意的產品,有的產品特別是手機產品,往往整合了很多不同優質品牌的長處,再根據草根平民階層的需求,增加新的功能,從而形成了一種新的產品。至于‘山寨影視’,特別是‘山寨新聞聯播’、‘山寨明星’等,則更是‘山民’利用名牌欄目的名氣和名人的良好社會形象,借以表達自己對社會種種不良現象特別是官場腐敗的痛恨,從而表達出自己對公序良俗的渴望,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其間,充滿了調侃式的、極具幽默感的方式、語言和感情,反映了民眾通過平和的方式和手段,表達渴望變革的善良情懷。這無論在‘山寨產品’創造和利益訴求的表達方面,都是一種創新,是民間和諧文化的創新。”
李宗桂表示,“山寨精神”是促進技術創新、發展新型科技的重要力量。從模仿到創新,是技術進步產品創造的必然途徑。“山寨文化”的很多產品,都是對先進產品的模仿。模仿并不違法,也不失德。大量的“山寨產品”的出現,“山寨企業”之間的競爭,“山寨企業”和“廟堂企業”的競爭,客觀上對促進各自產品的更新換代,促進各自從功能到樣式的不斷創新,從而推進整個社會技術創新、科技發展。至少,它是具有這樣的功能。
毫無疑問,“山寨文化”框架下的“山寨產品”,容易甚至有的已經侵犯相關企業的知識產權。因此,應當加大維護知識產權的力度,運用法律力量,運用道德力量,運用社會輿論,進行嚴格有效的管束。否則,“山寨文化”就成了違法文化、犯罪文化,“山寨產品”就成了無良產品。但是,不能僅僅因為“山寨”有這樣那樣的不足和問題,就片面否定“山寨精神”及其“產品”。其實,“山寨精神”“山寨產品”的出現,具有很強的人民性,擁有廣闊的市場空間和文化空間,它逼迫“廟堂文化”“廟堂產品”更加注意自己文化及其產品的人民性,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區別看待“山寨精神”
是也好,非也罷,有一點我們不得不看到并承認,“山寨手機”、“山寨數碼相機”、“山寨mp3”等這些最直接的傳達物品,已經得到受眾的認可與喜愛,擁有不小的消費市場。各種“山寨人”、“山寨事”、“山寨物”受到部分受眾的歡迎,也昭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如遼寧師范大學李來英教授所說:“便宜、鈴聲大、屏幕大、操作方便,這些恐怕是第一次接觸手機的人潛意識中對手機的最基本要求,而山寨手機就是憑借這個占據了一大塊市場。”《勞動報》也有文章分析道:“山寨產品”的出現有其合理性,譬如低廉的價位、表面上完備的功能、與大廠家相差不多的服務水平等。
因此,有專家指出,有些“品牌產品”之所以抵不過“山寨產品”,說明在創新意識上、市場營銷上可能已落后,有待進一步改進。同時至少也說明這些“品牌產品”的市場占有觀念須改變。除了滿足高端需求,大量普通老百姓的大眾口味也應當以一種他們樂于接受的方式去滿足。而對于“山寨”文化,政府唯一要做的是,就是去有效地規范“山寨市場”,使之良性運營,如在質量監控、消費者知情權等等方面進行合理管理。
復旦大學的顧曉鳴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對不同文化母本的“山寨”和再創造,也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他指出,雖然為追求短期利益而進行的照搬對文化發展不利,但只要加以引導,再添加進更多本土文化的元素,是可以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的。因為無論是所謂“精英文化”,還是以山寨為代表的“草根文化”之間的關系,并非都是矛盾的。
在當前我們無法投入更多資金進行完全的自主研發的實際情況下,去粗取精,合理的運用“山寨”的優點,避免它的缺點,或者是一種最合適的對策。從精神形式考察,“山寨”其實是另一種創新。“山寨”有它好的地方——拿來之后進行組合再創新,比如“山寨手機”,它比起很多品牌手機,功能更多、更新速度更快、價格更便宜,消費者更喜歡。仔細研究一下日本和韓國企業的崛起經歷,我們會發現,他們在發展的初期也是大量運用了“山寨手法”!像日本的SONG公司,在其早期創業階段的產品——收音機的研發上就是將國外的產品買回來進行解剖,然后消化核心技術,再在此基礎上進行各種組合創新,然后向市場推出比國外產品功能更多、質量更好的產品。
目前,“山寨”作為一種符號、一種流行語言、一種潮流主張,正在或者已經滲入我們生活的諸多領域。對于“山寨產品”、“山寨文化”等,我們不能以偏概全,應該區別對待。對于那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假冒偽劣“山寨產品”,都應該堅決打擊,不能任其侵害合法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一些只是形式上模仿、并無實質的侵權,或多少有些搞笑的“山寨現象”,大可以寬容待之,引導其健康發展;而對于那些拿來之后進行組合再創新,體現了草根創造性的“山寨精神”,我們完全可以為其拍手稱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