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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特約記者 成誠
說起“山寨”,往往首先使人聯想到古時候的綠林好漢。他們在山高皇帝遠的偏遠險峻之地占山為王,盤踞一方,有自己的一套江湖規矩和行為方式,不受國家法律約束,不被朝廷管轄。這些人稱自己的聚集地為山寨,在官方及百姓眼里,那就是匪窩。
多少年后,這個詞在中國現代社會中又被人頻繁地提及,迅速地成為人們廣泛使用熱門詞語,從“山寨手機”、“山寨產品”到“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再到“山寨現象”、“山寨文化”等,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山寨”現象是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
據說,當今的“山寨”一詞起源于廣東,早在開放搞活初期,粵港一帶就有了“山寨工廠”這個詞語,是當地人對各類非正規、小作坊式企業的特稱。這些“山寨工廠”市場反應快速靈敏,以高仿造性和滿足平民消費需求為特征,多數從組裝電子手表、電子玩具、游戲機等起家,但是直到他們生產出受到市場追捧的手機后,人們才將其定格為“山寨”產品。“山寨手機”以模仿名牌產品的功能和樣式為賣點,以幾百元的售價兼備數千元名牌手機的功能,因而“名聲大振”,促使“山寨”一詞不脛而走。實事求是地說,“山寨手機”雖有仿冒名牌產品之嫌,并且質量也不夠穩定,但畢竟不同于假冒偽劣、“水貨”走私或翻新手機以次充好,這種行為并不觸犯法律,有些還不乏有其創新之處。
以此為始,“山寨”迅速延伸到多個領域,產生了多種多樣的“山寨版”產品,漸漸成為一種非主流、平民化、草根型產品或行為的代名詞。人們漸漸約定俗成,將以低成本模仿主流品牌產品的外觀、嫁接其功能并加以適當變化與創新,并最終在功能、外觀與價格方面全面超過主流品牌的行為,稱為“山寨文化”現象。2008年12月2日的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節目中也提到:“從2003年開始出現山寨手機到各種山寨產品,‘山寨’一詞已經從經濟行為逐漸演變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
顯然“山寨文化”現象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或者可以說是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到今天的必然結果,從一個側面折射了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生活。
從經濟的因素看,中國堅持改革開放,為大量國際資本、技術和品牌的流入帶來機會,在幫助中國實現快速發展的同時,國外廠商利用其壟斷技術和品牌優勢,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對中國消費者漫天要價,賺取高額利潤,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泡沫,這些泡沫直接誘發了“山寨產品”大量涌現。即以相近的外觀,同等甚至更豐富的功能,低廉的價格,迎合了普通大眾的消費能力和消費需求。
從文化因素看,面對日益加速的生活節奏及升學、就業、工作、買房等各種壓力,人們渴望娛樂心情,渴望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重視,而貼近生活的“山寨”文化富含草根精神,契合了當下大眾文化的勃興,具有反權威、反壟斷、反精英的平民化特征,種種無厘頭正好能博人一笑,讓人覺得制造快樂原來這樣的簡單,甚至原來默默無聞的普通人也有機會成為大眾明星,于是各種民間化的“段子”滿天飛,各類富含草根精神的“山寨”版視頻、歌曲、文化活動等如雨后春筍涌現出來。
更具推波助瀾效果的是,日益發達和普及的互聯網絡和手機,為“山寨”現象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傳播載體。網絡的信息傳遞迅速,信息容量大,覆蓋面廣,使得原來如星火的“山寨”一夜之間便成燎原之勢,演變成一種現象,上升為一種文化。
以客觀、中正的眼光審視“山寨”現象
對于這樣一個廣泛傳播的“新詞”,“山寨”究竟意味著什么?許多人似乎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僅從目前網絡和媒體的報道看,其內涵和外延仍在被持續放大。以至于在北京天通苑小區附近的公路岔口處,有人私自裝了個指路牌,也被媒體指稱為“山寨路標”。照此說法,“山寨”稱謂似乎已經有了明確的指向,那就是非法和假冒。如果是在這樣,恐怕“山寨”就成了“非典”、成了“禽流感”,根本沒有討論和姑息的余地。因此,如果要討論“山寨”的是是非非,必須依照其自身的特點按不同規則和標準加以區分,撇開“山寨現象”中的媒體泡沫,以平衡、客觀、中正的眼光審視分析。
事實上,各界對于這樣一種現象或文化,一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褒貶不一。贊同者認為,“山寨產品”打上了群眾智慧、草根創新的烙印,并且是挑戰普通老百姓消費不起的強勢品牌產品的有力武器。“山寨文化”使精英文化草根化、平民化,調動了廣大群眾的智慧,為普通群眾提供價廉物美的產品,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反對者則認為,“山寨產品”實際上是模仿的代名詞,“山寨文化”是一種模仿文化,“山寨”行為的實質,是瞄準他人擁有并且已經打出較高知名度的產品、文化活動或者品牌,進行所謂的“山寨版”開發,旨在以極少的成本繞過價格和其他各種制約門檻,實際上就是“傍名牌”、有意剽竊他人創意和知識產權,多數產品質量得不到保障,嚴重的甚至構成假冒、盜版,所以“山寨文化”實際上是文化的倒退。
但問題遠非如此簡單,作為一種不斷升溫的社會生活現象,斷不能以截然的“好”與“壞”來區分,既不應以其代表了部分民意表達就一味吹捧,也不應因其對社會產生了不良影響便一棍子打死。
以“山寨手機”為例,充其量只是一種低水平的簡單集成,作為核心技術的手機芯片、液晶顯示屏甚至喇叭、電池都是從專業廠家購進的,整個生產過程中,“山寨工廠”除了外觀的模仿與創新以及部件的整合組裝外,基本上是依賴于別人技術的借雞生蛋,創新成果多為小打小鬧,難有大為。雖然在市場上以外觀時尚、價格實惠迎合了一部分人群的需要,但終歸是處在產業鏈的末端,一般屬于初級、低檔產品,只能獲得微薄的利潤。同時由于技術門檻低,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從長遠來看,企業可持續發展后勁不足,也不利于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但“山寨產品”并非一無是處。“山寨產品”中也不乏物美價廉的商品,適應了低端市場的消費需求,獲得了可觀的市場份額,這在一定程度抑制正規廠商的價格虛高。而“山寨工廠”處于創業的初期階段,通過“仿制”和“集成”,從低檔產品做起進行原始積累,謀求發展,不失為一種良策。今天在市場上叱咤風云的公司,在當年也曾經歷過“山寨”階段,誰又能保證今天的“山寨”企業中未來不會產生 “品牌明星”呢?引進、集成的過程也是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過程,“山寨產品”中的積極創新意識應該肯定。
因此,對于“山寨產品”我們不宜全盤否定,也不能過分拔高,而應加以扶植、引導,使其沿方向正確、水平更高的創新活動發展。
同理,如同街頭大飯店和小飯館各迎各的客、“品牌產品”和“山寨產品”各賺各的錢一樣,屬于平民、草根的“山寨文化”也應有自己的生存空間和土壤,而不可能以“高雅文化”替代“山寨文化”,“下里巴人”會與“陽春白雪”長期并存,共同發展。雖然確實有些“山寨版”的文化產品涉嫌侵權、違法,但這不是“山寨文化”的主流,不能簡單地把“山寨文化”視為“剽竊盜版”的代名詞。在堅持不違法、不侵權、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前提條件下,“山寨文化”的出現是人類整體文明的進步,有利于我國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山寨文化”作品常以諷刺、調侃甚至惡搞來嘩眾取寵,難登大雅之堂,偶爾為之可以嬉戲,若泛濫成災,則難免低俗化。
“山寨”現象可以寬容但不可放縱
如上所說,“山寨產品”和“山寨文化”大行其道,是中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階段產物,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但這并不能掩蓋其中潛在的非理性基因,和可能造成對現有社會秩序的顛覆與破壞。因此必須要有一條明確的法律底線,只要不違法,不侵權、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領域,隨便山寨什么都是可以的。對于“山寨產品”中蘊含的積極因素,應該予以肯定、扶植、引導,使其朝著方向正確、水平更高層次發展。
以法制觀念審視“山寨”現象,首當其沖的是“山寨”如何處理模仿與創新的關系。
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模仿,可以將其分為合法模仿與構成侵權的模仿兩種類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對現有技術學習、改進、集成和創新,這樣的模仿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山寨文化”倡導的首先應當是合法,應當是在合理借鑒、參考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之上有所發展、有所創新,而不能單純是仿制、復制。事實上,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并不是一種絕對的專有權,而是有限的壟斷權,旨在為知識與信息的傳播、為他人的創新提供條件,以實現知識產權立法的公共政策目標和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專利法中的先用權制度、侵權例外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商標法中的權利限制制度,以及商業秘密制度中的反向工程制度等,“山寨產品”完全可以在這些權利限制的合法范圍內模仿與借鑒。
目前“山寨”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也是不可忽視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存在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標、商號行為;二是高度仿制甚至以假亂真,產品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三是不正當地占用了被模仿者的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鼓勵和激勵創新是知識產權法律的重要宗旨。就各“山寨”而言,要反對單純的仿制、模仿,而提倡在合理借鑒、參考、學習他人的基礎之上形成自己獨特的產品,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創新優勢,如何在合理借鑒、參考他人成果的同時實現創新,是“山寨產品”和“山寨文化”發展的關鍵所在。
總之,全社會應該以寬容的態度看待“山寨”,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積極意義,同時重視和研究其存在的問題和負面影響,特別是不能將“山寨”作為漠視知識產權和仿冒、剽竊之類的侵權行為的擋箭牌、遮羞布。就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而言,目前亟需的是規范“山寨”市場行為,引導其規范發展,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及時制止和打擊仿冒等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就“山寨產品”制造者而言,則應在定位平民化、低價格的同時,弘揚創新精神,樹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只有這樣,“山寨”才能在中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和諧發展,產生更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