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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記者 王曉慧
很多大學生因找不到工作,愿意到企業“零工資”就業,但企業未必愿意接收。從法律層面上看,“零工資”用工也屬于非法
目前,大學生選擇“零工資”就業
已經不是什么新鮮話題了。只不過在2008年尤為明顯。學生要求“零工資”就業,企業一旦接納這樣的畢業生,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就這個問題,《新財經》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教授。
大學生“零工資”
就業需謹慎
作為《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常凱,對于大學生“零工資”就業的看法是:“《勞動合同法》是用來規范雇傭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雇傭雙方不是正式的勞動關系,僅是一個學生想找個工作崗位實踐一下,問題不大,這種情況不能把他視為一種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遵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但是,作為已經畢業的大學生,已經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企業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即便大學生是自愿‘零工資’就業,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也應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法律約定。這樣,不僅有利于大學畢業生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防止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沒有依據。”常凱這樣提醒道:“零工資就業,固然是很多大學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下作出的無奈選擇。但是,就法律本身來說,以及出于對自己的保護,希望求職的大學生能夠充分了解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要在法律之外尋求就業。因為這樣的就業安排,同樣存在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風險。”
大學生希望擁有就業經驗,而企業為了員工能夠在短時間內適應和進入工作狀態,往往又不會選擇剛畢業的大學生。而目前社會上也沒有關于企業招聘大學生的優惠政策。這樣,企業就更不會去給自己找這個麻煩了。這樣的矛盾,導致大學生就業進入一個惡性循環的狀態。
企業接受“零工資”是違法
大學生想獲得就業經驗,企業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不用花錢的占便宜心理給了大學生這個機會。但是,用工過程中一旦出了問題,那么,吃虧的還是企業自己。因此,企業在選擇接受“零工資”時也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
記者就曾接觸過這樣的一則案例:2006年,記者朋友的企業來了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表示愿意“零工資”試用網絡編輯的崗位。朋友見到這個學生很誠懇,便答應了她的請求。但是,出于對自己的保護,朋友還是要求其簽訂了一份協議:乙方某某在甲方某網站從事網絡編輯工作,不發工資,試用期三個月。出于同情,朋友并未真的按照協議所規定的“零工資”進行操作,每月給該大學生800元的伙食費和交通補助。兩個月后的一天,這個學生不小心滑倒,腳腕骨裂,治療費和醫藥費花費5000多元。公司老板中間去看望了一次,并給予了1000元的營養補助。該學生痊愈后,拿著診斷書和治療費用單要求公司報銷,被拒絕。事后,這個學生找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老板拿出最初簽訂的協議,以圖證明公司與該學生之間并非雇傭關系。但是,仲裁機關認定該協議無效。公司除了賠償該學生相關醫藥費外,還要為其補交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這樣算下來,企業因為接受零工資勞務,所產生的費用遠遠高于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產生的費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就此問題,常凱提醒遇到此類事件的企業,“企業跟大學生簽訂這樣的‘零工資’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想防范風險,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資,不要為了貪圖便宜而最終讓自己吃虧。在用工時間上,用一個月也沒關系,只要是按照法律操作。”
由此看來,問題的矛盾并不是簽不簽協議的問題,“零工資”就業本身就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雙方到底簽不簽勞動合同?如果簽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必須付給勞動者報酬的;如果不簽,那么,企業也同樣是違法的。
由于這種“零工資”約定無效,大學生即使與用人單位進行了約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資。因此,所謂“零工資”操作,企業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還會為此付出更多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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