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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振平
看得出,媒體對邱曉華的“復出”頗感意外,因為在以往,高級干部違法違紀被查處后送進監獄的,就再沒有“復出”的機會了,除非是冤假錯案。而從法治的角度講,邱曉華從兩年前的“消失”,到現在的“復出”,其實都很符合邏輯。
中央紀委兩年前查處邱曉華,是嚴格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的要求進行的,對他嚴重違反黨政紀的錯誤給于了開除黨紀、開除公職的處分,并將其涉嫌違法的受禮和重婚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依法對其判處刑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統計局長”、“高級知識分子”當然都不在免罪之列。
其次,有關部門按照中紀委監察部的處理決定和建議,將其清理出了中共黨員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剝奪了相應的權利,司法機關對其施以相應的刑罰,在其已經接受了紀律和法律的相應處罰后,其罪責已經消失,只要沒有新的罪責,就不得再受任何處罰。這就是刑法的罪當其罰,罪得其罰。而從刑罰結束的時候起,邱曉華就是一個自由、無罪之人,他可以做法律所允許的一切。
最后,在邱曉華失去中共黨員、國家公務員身份后,按照規定,他將不能再在國家機關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企事業單位任職,也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入黨。除此之外,邱曉華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他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可以自由地工作、生活,包括從事學術研究,發表研究成果。按照媒體所說,他被中海油下屬的研究機構聘為研究人員,并不違反有關規定。
但是,依我看來,對于邱曉華的“復出”,真正的意義在于:
第一,他讓我們看到,紀律和法律處罰的目的,既要讓違法違紀者受到懲罰,更要讓他們受到教育,懲罰和教育的目的都是要幫助他們改正錯誤、洗涮罪過,重新做人。所以衡量法紀處罰的效果好差,既要看他思想上有沒有受到教育,還要看他行為上是否積極悔過自新,從新做人做事。如果一個人受到法紀處罰后從此自暴自棄,消沉下去,碌碌無為,這不僅是個人的失敗,也是法紀的失敗和社會的失敗。所以,無論執法者還是社會都希望看到受過處罰的人洗心革面,重新振奮精神,奮發有為,成為社會的積極分子,重新為社會創造財富、作出貢獻。出獄后的邱曉華,仍然心系國家的宏觀經濟,積極發揮自己的學識和才華建言獻策,是令人欣慰的事情,正所謂“至恥而后勇”。
第二,從反腐倡廉工作的角度講,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從來就不是要把違法違紀的人都一棍子打死,更不是要把他們都推向黨和政府的對立面,推向社會的對立面。全國每年被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黨員干部多達十余萬人,絕大多數人受到黨政紀處分后,都認識、改正自己的錯誤,繼續工作,或到新的崗位重新開始自己的工作,他們仍然是我們的同志;十余萬人中只有幾千人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被清理出黨員、公務員隊伍,這些人中除了極少數頑固不化的人以外,其他人仍然會成為遵紀守法的普通公民。從黨和政府的角度說,他們仍是我們需要團結、教育、幫助的對象,仍是我們需要盡心保護、服務的對象,因為他們同樣是人民的一分子,是我們黨執政基礎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的擁護者,是我們事業的支持、參與者。
我們黨的隊伍決不能容忍一個違法亂紀的黨員,不論他為黨作出過多少貢獻;我們的國家機關決不能容忍一個違法亂紀的高級干部,不論他具備多高的才能;但我們的社會完全能夠寬容和接納一個有污點的公民,更不會隨意拋棄、埋沒一個有用之才。在一個走向法治的社會里,道德與法律、公權與私權的邊界是十分明晰的,邱曉華因違法亂紀而從國家統計局長的高位上“消失”,又在出獄后從中海油下屬的研究機構中“復出”,這一經歷已經對此作了很好的詮釋,這是我們這個社會應有的常態,而不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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