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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評論員李利明認為,國資委發布的《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設定了諸多限制性條件,如“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的條款,是不適宜的。此類限制股權激勵授予水平的條款將使股權激勵變成一個有上限的獎金計劃,最好的情況下獎金不超過薪酬的40%,這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旁白
完全贊同李利明的觀點,索性不要叫“股權激勵”吧,改稱“獎金計劃”吧。說這話其實很陰險:明明是要把李利明期盼的越改越好的股權激勵打入死牢!明人不做暗事,咱正是此意。在現今世界,有哪個國企老板把國企做出花來了?有哪個國企老板有資格享有股權獎勵?這些年國家政策越來越向國企傾斜,國企掠金能力越來越強,但這些是國企老板的能耐嗎?如何分清主觀努力和客觀栽培?如何公平地股權激勵國企老板?其實真應該獎勵的是馬明哲,而他卻不用國家股權激勵,自有董事會期權激勵。馬明哲2007年年薪達到6000多萬,10%是底薪,20%是獎金,期權行權占70%。馬明哲說,20年來我把平安帶入世界500強,我對得起這份薪酬。但是大家正統意識深厚,用國企的杠杠來套非國企的馬明哲,自然義憤填膺,吃不下飯。對馬明哲都有限,國企老板還有可能玩無限的股權激勵收益嗎?李利明天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