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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大災 人道主義援助應是公民義務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 15:43 浙江市場導報
作者:徐迅雷 國難到來,國人同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面對大災難,中國政府與公民的表現,讓世界刮目相看、共同感嘆:中國原來是這樣! 截至5月25日,國內外為汶川大地震捐贈款物總計已近300億元。中國民眾對災區“井噴式”的支持,確實讓世界重新認識了中國。這次大地震,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國人的公民意識。 許多人在關心、討論捐贈事項,都把這個問題局限于“道德”范疇,普遍認為捐贈不捐贈屬于道德問題,而不屬于責任和義務問題。“多捐”是良德,當然值得擊節贊賞。但在涉及祖國利益的大災難面前,參與慈善賑災、人道主義援助是不是僅僅屬于“道德”范疇、而不關乎公民義務?我覺得這是值得商榷的。 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專章規定,憲法第54條是這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里說得很清楚:關乎維護祖國利益的,就是公民的義務。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最強最嚴重的地震,它是否關乎“祖國的利益”?如果關乎“祖國的利益”,那么,“維護利益”就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在我看來,在這么慘烈的大地震面前,公民伸出援手進行人道主義援助、為祖國的利益出力,應該屬于一種公民義務。如果連這么嚴重的大地震都不歸于“祖國利益”范疇,那么,還有什么更大的事情屬于“祖國利益”呢? 從一定意義上說,憲法第54條的這個規定,主要關乎在國際上我們要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那么,如果我們的公民們不能在大地震這樣的大事件面前維護好祖國利益,又如何在世界上維護好祖國的安全、祖國的榮譽? 這回,正是因為廣大中國公民發自內心地大規模援助災區,從而維護好了祖國的利益,才使得我們中國贏得了世界的聲譽和尊重。美國《時代》周刊日前這樣高度評價:“在這次人道主義危機中,一種新的自我意識覺醒了,人們認識到中國人的同情心和慷慨精神。這是一種集體頓悟。整個民族突然間意識到,在20年的經濟繁榮中,他們改變了多少,以及一些改變是如何朝好的方向發展的。” “維護祖國利益”當然是廣義的,但在最需要出錢出力的時候,如果一位公民一點也不投身于慈善賑災、人道援助的行動中,那恐怕是難以說自己已經“盡義務”的。當然,一個人即使在此刻沒有盡到這種公民義務,那也不是“犯罪”,只是沒有把“憲法義務”放在心中。 通常意義上,將捐贈與否、多捐少捐,看成是一種公民權利,這應該不會有錯,可是,我們強調了權利自由,是否容易忘卻義務責任?從權利自由的角度看待援助,還是從義務責任的角度看待援助,這有著重要的區分;前者有更多的自主,后者則有更強的他律。此時此刻,我們是否需要義務自覺和責任自覺? 在任何時候怎樣強調公民權利都不為過,但是,公民權利之外,還有公民義務、公民責任,如果在國難面前不看到這一點,那么我們的公民意識就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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