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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贈券就不給發票稅務官難道不知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36 新快報
孟浩 日前,在天河南某酒家用餐。結賬時,服務員手拿幾張贈券問食客:“要發票嗎?”食客干脆地回答說:“要!”服務員又說:“如果要發票,就不給贈券。”食客問:“為什么?”服務員答:“這是公司規定。”食客說:“請你們部長來!”部長很快來到食客面前,說的還是與服務員剛才對食客說的大致相同的一番話。 我真的納悶不解:現在一些酒家居然公開地毫不掩飾其有偷漏稅之心理、動機和行動;我們政府的相關稅務人員居然也發現不了我們老百姓這么容易發現和遇到的這些“偷漏稅問題”。 我仔細琢磨著,一下子似乎也明白起來:一是那些稅務官員經常吃請,很少自己埋單,也難怪他們發現不了我們這么容易發現的這個問題;二是那些稅務官員都是“畫地為牢”地開展稅管工作的,有投訴再說,相信沒有什么好事的人會管這類“閑事”的。 當然了,這也許只是猜想,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要不然的話,這些酒家怎么就這么大膽地公然說:“不要發票,就送贈券”呢?難道就不怕哪天真的碰上個既有責任心、又主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稅務清官來找你的麻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可見,酒家的所謂“要贈券就不給發票"這一規定是完全與國家的相關規定背道而馳的。 開發票是酒家的責任和義務;送贈券是酒家招攬“回頭客”的一種經營手段。酒家將開發票與否作為是否送贈券一個條件,從國家管理并征稅的廣義層面上來說,你酒家這種規定分明是在明目張膽且有恃無恐地挑釁國家的法律法規;從個人消費權益的狹義角度上來分析:即便要了你的發票,你按你公司的所謂規定不給食客贈券的話,食客動真的上法庭告你個什么“消費歧視”的話,相信你酒家及其公司也會輸定了這場官司的,因為,道理已經在前面說了,就看是人家有沒有時間陪你“玩”就是了。 (作者系廣東省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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