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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拷問的是誰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01:10 金融時報
劉敏 本月22日,令社會廣泛關注的“許霆惡意取款案”在廣州中院重新開庭。 許霆惡意取款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然而,當他在法庭上將自己利用出錯的ATM機盜竊銀行財產的行為說成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自稱此事他如何“坦蕩誠實”時,還是讓筆者感到無比驚訝。許霆顯然沒有從心里認過錯。 輿論對許霆的同情與聲援,對銀行的指責和批評,顯然對許霆尚未知錯的心理產生了相反的作用。我們是否該覺醒,意識到應該修正下意識的偏袒對他道德迷失的誤導? “許霆惡意取款案”在入選“2007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的同時,也讓銀行再次成為“年度熱點關注對象”。 “許霆案”曝光以來,不少輿論就把矛頭對準了銀行。此前不少案例如“儲戶26萬元存款不翼而飛,法院判銀行賠100元”、“儲戶在ATM機取款頻遇假幣,銀行拋出‘掉包’說”等新聞,因為許霆案而再次引發是否公平的爭論。 在“許霆惡意取款案”中,談到銀行的責任問題,有不少專家認為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筆者以為,ATM機作為銀行服務設備之一,銀行有責任對其日常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管。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認為,從許霆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時間相隔整整23個小時,他頻繁地在ATM機上提取巨款的異常行為,卻沒有引起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因此銀行對此案是負有責任的。當17.5萬元輕而易舉地進入了許霆的腰包,并由此而潛逃一年,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時,銀行能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嗎?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顧客與銀行之間首先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事發后,銀行應該首先采用民事手段來實現民事救濟,如果不行,才應當提起動用公共權力。銀行有取款錄像、有身份證號碼,完全可以通過通知被告等后續服務來索回。直接動用公共權力是一種不恰當的做法。銀行在此事件中沒有把顧客作為上帝來看待。這是一個重大的缺陷。但是,假如廣州市商業銀行不對許霆提起公訴,后果會怎樣呢? 筆者以為,許霆案是一起拷問司法、公民道德和企業法人法律素養的特殊案例,具有典型社會意義。 首先,對公民許霆而言,在明知ATM機有故障、自己卡上余額只有100多元的情況下,仍然惡意取款試圖據為己有,這種行為既屬于道德上的過失,也有非法竊取公私財物的違法企圖。許霆是以合法取錢的形式掩蓋了非法占有不屬于自己財產的行為,但改變不了犯罪事實。 其次,在法人銀行方面,其沒有為顧客提供無故障的ATM機,管理不善,缺乏事故防范機制,存在明顯的過錯。同時,在選擇處理該事件的手段上顯然存在法律素養的缺失,最好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動用刑法而用民法解決問題。 再就是對司法而言,量刑判決如何體現社會公眾的公平正義感,是對法律的根本目的——保護公民財產利益和人生公平權利的拷問。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認為,被告與金融機構應該先在一種服務對等關系的前提下去協商解決問題,如果一方出現侵權,則應首先動用民法法律,不能擅用公權刑法。“相反,對因銀行提供的服務不完善而引發的人性惡的一面,引發不良貪念,銀行應該道歉,甚至可以向銀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許多人為許霆的過錯進行輿論無罪辯護,與其說是真的相信其無罪,不如說是對這種不公正現象的質疑。在這一事件中,筆者更傾向銀行、許霆和法律三方面都有責任的觀點。任何一方都不應以他方的責任作為自己免責的借口:許霆應為自己惡意取款的行為承擔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責任;銀行應完善自身的ATM機管理制度,并嚴查相關職員的責任;法律應該盡快完善同案因人量刑不公的現象。因為如果有關此案的爭議無休無止下去,公眾有可能會根據自身的局限選擇為其中一方說話而喪失客觀立場,最終必然帶來社會道德觀念和法治秩序的混亂。 事實上,此案之所以如此引人高度關注,是因為它是發生在一種法治不完善,公民道德和法律素養不高、政府公共管理服務不到位的情況下,而這正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特征之一。筆者相信,“許霆案”對我們每一個公民、每一個執法者、每一個法人都是一次法律素養和公民道德的有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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