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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制度不能缺了懲罰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6:23 中華工商時報
明賞罰從來就是一項很重要的制度,無論對國家還是其他組織莫不如此,其目的就是通過賞罰,引導人們的行為趨向設定的目標。對于企業來說,通常以物質鼓勵人們創造財富的熱情,但國家的賞罰制度,則應當引導人們弘揚國家精神和社會的價值觀,讓普世價值深入人心。在國內一些地方政府動輒拿出百萬元鼓勵公務員好好工作的背景下,建立良好的政府獎勵制度尤為重要。但無論如何獎勵,在弘揚國家精神和社會價值觀的宏大背景下,行政獎勵須搞清楚三件事。 其一,無論獎勵針對公務員還是其他人,都應當搞清楚誰在獎勵,這是最重要的,F代國家,公眾和政府的關系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系,大眾是主人,而政府是受大眾雇傭來提供服務的。作為國家的一項獎勵制度,應當體現大眾意志,而不能由被雇傭者自行決定獎勵自己或他人。因此,決定權應當由各級人大來確定,而不能由政府自行主張。即使由政府出面組織獎勵活動,也應當得到代議機構的同意和授權,這樣的獎勵,才名正言順,合乎道義。如果政府能確定賞罰,那么就像仆人決定自行賞罰一樣。 其二,行政獎勵的應當是對本職工作完成之外創造性勞動的獎勵,F在一些地方將公職人員本應完成的工作當成了獎勵的對象,這就意味著完成本職工作成了值得鼓勵的事,那么,不完成工作則天經地義。這種政治亂象在當下非常突出,以“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為根本特征。當“應該”完成的工作受到褒揚,責任和義務成為高尚,那么,警察抓小偷就成為應當獎勵的,而小偷泛濫而無人去抓則成為天經地義,這樣的獎賞本末倒置,只能引導人們趨向于墮落,何談提升人們精神境界。 其三,如果行政獎勵只是針對行政人員,那么,在建立獎勵制度之前,嚴格執行有效的懲罰機制更為重要。現在對于公務員不是鼓勵不夠,相對于普通大眾的生活水準,衡量公務員對社會的貢獻,公務員的待遇已經夠好,但卻常常出現公務員不積極工作的傾向,那些案件招標制度、治污重獎措施等等,都是工作不賣力的最好說明。因此,建立行政獎勵制度固然重要,但在許多公務員連本職工作都做不好的時候,不能有效懲罰這種不作為行為,讓這些人能及時退出公務員隊伍,還要用鼓勵之類的溫情辦法讓他們去工作,這種哄孩子的辦法對于治理國政來說,無疑是不正常的。(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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