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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牙防組”時代或許是社會組織的舞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15:49 法制日報
本報評論員 凌鋒 廣為關注的“牙防組”事件最近有了新的進展,據媒體報道,衛生部規劃司財務審計處已將對“牙防組”的審計報告上交衛生部,首次確認“牙防組”通過違規認證獲取了利益,金額至少218.5萬元;首次確認認證收費的該報告表明:“牙防組”和全國牙病防治基金會(簡稱牙防基金會)在財務上有密切關系,“牙防組”成員,特別是領導層大量從“牙防組”獲得個人收益的情況,也在報告中得到披露。這樣的審計結果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人們之前的種種猜測,而且也成為對已經壽終正寢的“牙防組”進行蓋棺定論的重要事實依據。事情進展到這里,似乎已經塵埃落定,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牙防組”雖然已被撤銷,而此前由其承擔的牙病預防保健技術等工作卻不能停止,相關職能因為種種原因又不適合收回行政部門,在這種情況下,結合“牙防組”的“前世”、“今生”來討論社會組織的相關問題,或許才是該事件背后潛在的更為重要的問題。 從某種程度來說,“牙防組”之所以會出現諸多問題,與其自身性質、職責有關,正如有文章指出的那樣:“牙防組”最大的尷尬,或許并不在于其挾行政權或技術話語權與商業機構交換利益,而是在于其以政府機構身份從事社會組織的活動。 回顧歷史我們看到,十幾年前,傳統計劃經濟在社會上還有很大影響,政府承擔著大量許多本不應由政府承擔的事務,同時,人們需要在牙病和口腔健康方面,獲得更多的有效信息和醫療技術指導,但這一在現代社會本應由行業協會或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的功能,在當時社會組織嚴重缺乏時,只能由政府統一出面擔當,于是,由衛生部批準并管理的、帶有極強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組織———“牙防組”應運而生。不可否認的是,“牙防組”對于促進我國口腔健康工作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利益關系的復雜,“牙防組”在其運作過程中,不斷增加新的“工作內容”,并由最初的口腔健康指導組織,逐漸演變為帶有商業色彩的機構,通過對牙膏等有關口腔健康產品的認證以收取巨額款項。 由此可見,身份界定、職責權限上的模糊與沖突是出現“牙防組”事件的重要原因,解決此類問題就需要從發展社會組織入手,還有關組織一個清晰的定位。 從理論上來看,市場、政府和社會組織三者之間是互補、互動的關系,現代社會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政府部門權力的弱化和各種社會組織的興起,也就是“小政府、大社會”;從我國當前的形勢來看,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那種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在與市場關系調整過程中,逐步退出具有壟斷行為的競爭市場體系,真正成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者并逐步強化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監督職能,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基層組織和社會的民間組織有了發展的巨大空間和發揮作用的廣闊舞臺。發展社會組織,不僅有利于提高市場競爭力、為公民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而且社會組織還可以成為政府與公民之間溝通的橋梁,通過廣泛的社會組織的運作,減輕政府管理社會成本,最大限度減緩、化解社會矛盾。正因如此,在《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到了“推進政事分開,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聯系具體新聞,一個讓我們欣喜的消息是,在處理“牙防組”的有關公告中,衛生部門指出,今后群眾性牙病預防保健技術工作和有關事務性管理工作,將以委托形式交專業社團或機構承擔,這一方面表明了“牙防組”被撤銷后其職權的歸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點明了“牙防組”的“后事”的處理方式,在其中我們能夠看到社會組織的希望。與此同時,我們也應保持謹慎的樂觀態度,因為從整個社會組織發展的大環境來看,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由于我國傳統文化上對行政權力的偏好,使得公眾對社會組織從心理到行動上接受還需要一個過程。更為重要的是宏觀上法律制度的跟進與完善,首先,當前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比較滯后,已經出臺的只有登記條例、捐贈法等極少幾個法規,最基本的行業協會法、公共服務組織法等一系列規范社會組織行為、機構、治理方面和管理體制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未出臺,因此,政府應盡快研究和修改現有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保證社會組織在法律的框架內運作。 其次,發展社會組織涉及到政府有關職能的轉變,這就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逐步轉變政府職能,淡出原本不該涉足的領域,將自己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會職能歸還社會;同時,政府要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總的來說,“牙防組”的逝去不會影響到我國口腔健康工作的發展,后“牙防組”時代或許是社會組織的舞臺,從而為我國有關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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