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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不是上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7:11 《中國商業評論》雜志
近年來,各種稅收密集出臺,財政收入年年瘋漲,新稅謠言滿天。在兩會閉幕之際,我們似有必要舊事重提:現代意義上的納稅規則應該是什么? -文/劉軍寧 作者簡介:劉軍寧,文化部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 稅的本質 稅是什么?稅僅僅是納稅人從自己的財產中拿出來支付給政府的那一部分嗎?公民為什么要納稅? “稅”是一個有特殊政治意涵的概念:“稅”是建立在充分承認私有財產權基礎之上的。不承認私有財產權,就沒有“稅”概念。否則,怎么能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交給其他者呢?在沒有私有財產權的地方,是不存在“稅”的。文革期間就沒有人繳稅,因為那個時候沒有私有財產權。因此,“稅”的概念所反映的是個體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與政府之間的一種交易關系。納稅人支付出去的是稅,“買”回來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如國防、外交、維持法律和秩序等。可見,“稅”是公民拿自己財產中的一部分為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付出的“傭金”,其所反映的是個人與政府之間的自愿等價交換關系,而且交易雙方是平起平坐的。因此,征稅的權力不過是一種“索取”(傭金)的權力。既然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是一種交易關系,那么雙方就都沒有單方面定價權(如稅額問題)。而且公平的交易應該是有權選擇交易對象,有權退出、有權討價的交易。議會的產生和定期的選舉也正是出自這個“議價”的需要。沒有有效的財政約束,政府就會變成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巨無霸怪獸。 納稅與私有財產權分不開。既然“稅”是一個建立在私人財產權之上的概念,那么,財產權的邏輯也適用于稅的邏輯。財產權的邏輯意味著,對特定財產所擁有的諸項權利專屬于財產所有者。別人的錢不能隨便花,別人的財產不能隨便拿。花誰的錢需得到他本人的同意,同時必須對他負責。如果可以無償地使用他人的金錢與財物,市場經濟秩序乃至整個文明社會就不能持續,經濟就要凋敝,民眾就要遭受苦難。納稅意味著政府是納稅人養活的,需對納稅人負責。政府的建立與運轉,包括所有的經費支出都需得到納稅人的同意,對納稅人公開,接受納稅人的問責與監督。 如果與“貢”的涵義相對照,“稅”的特有政治意涵就更加突出:納稅者與征稅者之間是平等的,上貢者與索貢者之間是不平等的;納出去的稅和換回來的服務應該是等價的,而獻上出去的貢卻是無償的;納稅人是公民,上貢者是臣民。 稅收與憲政 現在,財產權得到承認,稅的正當性問題便隨之出現。于是就需要由公民設計一套被稱之為憲政的制度結構來規范個人與政府之間的交易。納稅是公民用自己擁有的財產中的一部分來支付政府為公民所提供的服務,就像主人用自己的錢財中的一部分支付給其雇傭的保姆的工資一樣。因此,在這種關系下的政府必然應該受到民意的制約。 在政治生活中,個人若要想得到政治家的優質服務,就須有權利在公共服務的不同潛在提供者中進行必要的選擇。正是這條邏輯要求真正的選舉必須是差額的和競爭性的。沒有個人的利益,就沒有集體的利益,也就沒有政治。因為沒有個人之間的利益差別,也就沒有選擇與交換的必要。私人物品之間的有序貿易只能發生在一個得到明確界定的法律架構之中,這一架構確立個人正當占有和控制資源的權利,履行私人契約的義務,并對政府權力的應用加以限制。私有財產權承認每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因此,國家稅收權必須歸屬于納稅人代表會議,即立法機關。故納稅人須有代表參與制定稅制確定稅率與稅額。立法機關的基本功能就是審議政府要花費納稅人稅款的請求、規定其支出額度、核查其明細賬目、監督支出的效果。 稅收反映了一種供求關系:納稅人是供應方,政府是需求方。在這樣的買賣中,求永遠大于供。只是在納稅人握有主權的國度,國家強制權的行使需得到公民的自愿同意,并通過確認其使用條件來對這種強制權加以限制。正當的政治交換和相應的制度安排正是為了確保國家對自由的保障作用。沒有基于自愿的合理的政治交換關系的存在,國家對個人的強制就違背了自由社會所賴以建立的價值基礎。政治的最終目的,不是追求與個人利益無關的“公益”,更不是把每個人帶進人間天堂,而是確保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為物質和精神生活的豐富和個人間的和平合作創造充分的政治條件。 約束征稅權 財產權一旦得到憲法的承認,征稅的合法性和征稅權的行使就變成一個迫切而重大的議題。有關征稅的規則問題也凸現出來。在私有財產權入憲之后,稅收由真正的代議機關來法定,就應該盡早提上議事日程。從這個意義講,納稅人是政府真正的衣食父母,政府官員對作為納稅人的公民應當有一種自覺的“感恩”意識。公務員是民眾的公仆也正是在此意義上而言。納稅與憲政的邏輯,是私有財產權邏輯的政治延伸。公民履行納稅的義務是有前提條件的,而不是無條件的。這就是,“沒有代表就不納稅”,“未經同意就不能征稅”。 在人類歷史上的大部分時間里,征稅權一直由政府單方面強制行使的。只是在憲政出現之后,對統治權的控制,才通過對政府的征稅權的約束來實現。在文明社會中,任何人的行動和權力都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政府的行動和征稅權。這是由人類的第一個憲政國家英國用劃時代的《大憲章》確立下來的憲政原則,并在幾百年內逐步向全世界擴展開來的。財產權與政體的高度相關性,在“納稅”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也意味著財產權與納稅人將成為憲政的巨大推動力量。- [編輯 蕭三匝] E-mail:chinacbr@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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