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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對低俗下一個準確定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1:38 財經時報
劉海明 博客 為了抵制“電視節目的低俗之風”,從去年初到上周,廣電總局已經先后5次召開了會議,制定下發了10多項規定。假如“抵制令”被執行得不錯,一次會議、一項規定,就該立竿見影。專項會議越多,強調的次數越多,出臺的同類規定越多,只能越說明一個問題:盡管報道中稱“廣播電視抵制低俗之風工作初步取得積極成效”,但想必時至今日,“抵制令”收效顯然不大。 從某種意義上說,廣電行業主管部門掌管著各級電視媒體的“生死”,權力不可謂不大。既然如此,按說只要廣電總局發號施令,所有的電視臺即便做不到視低俗節目“為敵”,也該力避在節目中傳播低俗的東西。現實情況恰恰相反,一方面是主管部門“亮劍”喊停,另一方面是電視媒體對“抵制令”置若罔聞到需要廣電總局“督促檢查”的地步,這究竟是為什么? 有位哲人說過,人世間的許多爭議,源于語義的模糊,導致理解的歧義。叫板于低俗之風的“抵制令”執行的效果欠佳,有沒有這方面的原因? “有誰能準確地對‘低俗’下一個定義?”這樣的質問,在網上頗具代表性。 抵制低俗之風,首先有必要對“低俗”這個概念予以界定。廣電總局的規定中,對“低俗”的闡釋似乎有些過于形而上。籠統、抽象的定義,也許適用于憲法之類的根本法,但并不適合于具體的政策性規定。再者說,字典等工具書對“低俗”一詞的釋義多為“低級而庸俗”,有的頂多補充一句“與‘高雅’相對”。搞不懂何謂低俗,自然給電視媒體提供了一個可乘之機:既然對“低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只要我不承認自己的節目低俗,只要廣電總局不明確判決某個節目的“死刑”,哪怕它再不雅,乃至粗俗,它就理應享有“生存權”。 低俗之風,和媒體缺乏社會責任感有關。正如有網友所言,不該“惟收視率是瞻,摧毀了正常的社會道德體系,以庸俗為時尚”。但媒體作為文化企業,追求利潤也是其天性,必然不會把不痛不癢的“抵制令”當成真正的法規去不折不扣執行。 “本報不會玷污早飯的餐巾”,《紐約時報》的這個口號,值得所有類型的媒體“溫故而知新”。但現在的問題是,中國的許多媒體并不知道,或者是不愿意知道,餐巾和報紙孰清孰濁? (作者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學廣播電視新聞學專業) 跟貼>>>擁護這一決定,但有一個問題應當搞清,“不要片面追求收聽收視率”,是不是說收視率與節目的健康程度成反比?我覺得還是應當相信廣大群眾的鑒賞水平,現在的問題不光是有些節目低俗,更主要的是不低俗的節目質量不高,如果這些節目的質量提高了,看的人自然會多。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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