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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作購房遭遇挫折的教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57 新京報
深圳合作購房眼看大功告成,卻突生變故。十幾位合作購房者宣布因為所購房屋價格未達到心理價位以及一塊空地的歸屬問題,而退出。(南方都市報4月12日報道)事件的走向如此出人意料,筆者以為有兩點教訓必須吸取。 首先,深圳合作購房聯盟是一個非常松散、缺乏足夠組織性的利益群體。根據記者調查,其發起人在面對當初大量熱情報名者時,采取了非常原始的辦法。即通過報名者所提出的心理價位,與自己根據事前摸底所指定的市場價格一一對比,根據接近程度“劃”出一批條件“符合”者。因此,報名者存在參差不齊、心態不一的情況,早已注定。 其次,深圳合作購房發起人并沒有事先制訂一個比較完備的合同,在合同上標明參與者應盡的義務與權利,尤其是對中途退出的可能缺乏預見性,并提出相應的制約條約。沒有足夠的懲罰機制,造成權利與義務分擔不均衡,很容易就出現集體行為“搭便車”現象。 對照溫州首個合作購房案例,我們就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區別之處:溫州合作購房通過一家房地產公司委托競拍,在之前也對成員有著比較明確的責任與權利劃分。可以說,溫州合作購房聯盟巧妙地運用了市場專業分工的特性,規避了許多風險變數,才能取得初步成功。 □畢舸(廣東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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