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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返還百元開瓶費的意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5:12 新民晚報

  上周末,消費者王先生通過打官司獲賠100元“開瓶費”的消息引人矚目,有輿論甚至認為法院的判決標志著消費者在與餐飲企業間的“開瓶費”之爭中,獲得了“里程碑式的勝利”

  事情的經過是,王先生自帶一瓶白酒在某酒店消費了196元,結賬時被店方加收了100元的“開瓶費”。店方的理由是“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的‘行規’要收取50%的服務費”。這樣的“行規”顯然沒有唬住王先生。法院審理確認,“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行規”,是“強制消費者消費”的不公平規定,加收的100元“開瓶費”屬于“不當得利”。對這樣的判決,中國消費者協會負責人武高漢進一步表示,消費者可以自帶酒水到飯店消費,消費者有權當場拒付“開瓶服務費”。

  消費者能否自帶酒水進店消費,是一個老話題了。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反對,但在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飯店都以各種方式告示“謝絕自帶酒水”,對不聽勸阻的消費者收取高額“開瓶費”成為一條“行規”。

  耐人尋味的是,就在消費者為法院判決叫好的時候,不少地方的餐飲行業協會就迫不及待地站出來“消毒”了。當然,他們沒有直接對抗法院的判決和消協的意見,而是從維護消費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說事。從報道看,一些地方餐飲行業堅持“謝絕自帶酒水”的理由大致有二:一是為了保證

食品安全——自帶酒水萬一出現質量問題,難以界定事故責任;二是為了保護不喝酒消費者的權益——要是允許自帶酒,酒店必然提高飯菜價格,必然增加不喝酒者的消費負擔。

  環顧我們周圍的消費環境,“行規”挑戰法律、行業協會蛻變為壟斷經營代言人的事例并不少見。比如,公交一卡通按“行規”收取的高額押金,機票、火車票退票時須按“規定”收取高比例的手續費,石油、供電、供水企業只漲不跌的所謂“隨行就市價格形成機制”等。從媒體最近曝光的事例看,最典型的是一些城市保險業協會組建的“

新車保險服務中心”。這種打著“規范車輛保險市場秩序”旗號的機構,采取“協會牽頭、合并窗口、劃分份額、分段簽單”的配額壟斷方式,通過剝奪消費者的投保選擇權和否定競爭,行業和個別部門坐享其成獲得了高額的壟斷利益。

  從這個角度看,被法院判還的100元“開瓶費”,也有了深遠的意義——只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無論多頑固的壟斷、多權威的“行規”,都有可能被捅破。(鄧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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