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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治理工作對策探索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9:26 法制日報
○朱亞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2006年11月上旬,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安陽市召開了治理商業賄賂研討會。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財經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河南省各級檢察院的 部分檢察官等與會人員對商業賄賂案件范圍、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完善措施等進行了深入探討。 一、關于商業賄賂犯罪的界定 與會人員結合檢察工作實踐,圍繞商業賄賂案件的界定條件進行了探討。大家認為,商業賄賂只是一個法律術語,不是一個規范罪名,現行法律并沒有對商業賄賂進行明確的定義。那么,對商業賄賂犯罪的界定條件進行探討就很有必要。具體來說,是否屬于商業賄賂,應當主要根據行賄主體、目的及其發生的領域等來判斷。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通過賄賂手段以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經濟利益的行為。商業賄賂的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行賄方的目的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賄賂活動發生在商業活動領域。 與會人員認為,商業賄賂犯罪從本質上講是賄賂犯罪的一種,但它和一般的賄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點:一是商業賄賂犯罪大多具有行業性特征。從檢察機關近幾年的辦案情況看,商業賄賂大多發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場供求成為單方市場的特定領域、特色行業內,如醫藥購銷、政府采購等;二是商業賄賂犯罪具有長期性特征。一般的賄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賄,行賄方要求受賄方所做的是短期的、一次性行為,如升遷、調動工作等。而商業賄賂犯罪大多行賄方和受賄方會形成一種長期的、穩定的“合作”,行賄方通過不斷向受賄方進行賄賂后謀求較長時間的經濟利益;三是商業賄賂具有隱蔽性的特征。 也有論者對收受回扣、手續費、收受“紅包”、開單提成等檢察實踐中常見的行為與商業賄賂的界限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關鍵還是要從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入手,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刑法基本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力求達致一種利益平衡。 二、關于商業賄賂治理工作中的問題 商業賄賂犯罪查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是與會人員探討的一個焦點。大家認為,現行法律不完善是影響商業賄賂治理的突出因素。 首先,法律規定散亂、不統一,缺乏銜接性和協調性。目前,雖然我國有關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數量很多,但是非常散亂,立法層次也不是很高,容易使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出現沖突,給治理商業賄賂的司法(執法)實踐帶來許多問題。 其次,現行立法在具體內容的規定上存在滯后性。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治理商業賄賂的立法設計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而我國刑法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容易造成市場法律規制手段的缺失。 第三,我國現行法律對商業賄賂犯罪的經濟處罰措施較輕,缺乏從業禁止的資格刑,不能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三、關于商業賄賂治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此外,也有論者認為,辦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也是影響商業賄賂案件深入查辦的因素。商業賄賂案件往往涉及法律之外的專業知識,如金融、會計、證券等。檢察干警在這方面的知識儲備不能滿足案件深入查辦的需要。同時,也有同志對當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活動的組織形式進行了深刻反思。 與會人員圍繞如何完善商業賄賂治理措施進行了熱烈探討。大家認為,商業賄賂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存在著極其復雜的情況,僅僅依靠某部法律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當務之急,還是要從完善立法、舉報制度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等方面入手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1、加大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一是嚴格執法,提高商業賄賂犯罪的查處率。針對一些地方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隨意性大的現象,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強調嚴格執法,將執法執紀依據統一到法律層面上來,決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二是在發案較集中的系統和領域集中力量掀起打擊“高潮”,開展“系統抓、抓系統”活動,深挖窩案、串案,形成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格局;三是針對商業賄賂查處存在的客觀難度,強化偵查意識,注重偵查手段的使用,在提高偵查能力上下功夫。 2、完善立法。一是加強司法解釋。多數同志認為,雖然我國目前關于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具有爭議的具體法律問題,但總體來看,現行法律還是能滿足治理商業賄賂需要的,沒有必要專門制訂一部關于商業賄賂的單行法。當然,司法機關可以專門對治理商業賄賂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比如,對爭議較大的商業賄賂主體、內容及管轄等問題在現行法律范圍內進行明確界定。也有論者建議制定一部《反商業賄賂法》,明確界定商業賄賂的界限范圍和查處的主管機關,構建起行政、民事與刑事制度相互配合銜接的反商業賄賂機制。 二是加強立法解釋。一些與會人員認為,為了避免“司法解釋立法化”現象,同時適應治理商業賄賂的國際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參考《公約》進行立法解釋。 三是完善對商業賄賂行賄人的處罰措施體系。有論者指出,要借鑒國外立法,加大對商業賄賂行賄人的經濟處罰力度。要遏制通過商業行賄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就必須運用高額經濟處罰的手段才能奏效。還要建立和完善對行賄人的從業禁止處罰制度。禁業性的人身資格處罰已經成為世界范圍調節經濟生活的通行手段。我國已在證券領域建立了相關制度,這對商業領域市場主體的規制體系建設具有較高的借鑒價值。 3、建立商業賄賂信息共享和舉報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強化打擊合力。要加強司法機關之間、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建立情報、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發現線索迅速移送,及時查處;二是建立專門的商業賄賂舉報制度。由于商業賄賂比較隱蔽、取證困難,僅僅依靠行政執法、司法部門的力量是無法完成的,建議創新舉報獎勵制度,如推行懸賞舉報制度等,提高群眾的舉報積極性。 4、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與會人員認為,商業行賄行為往往都是利用單位的財務管理漏洞進行的,如“賬外賬”、“小金庫”、甚至假賬等。因此,要完善會計管理制度,規范交易秩序,填補財務制度的漏洞,加大對違法財務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嚴重違法的財務人員,可以取消其終生從事會計職業的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罰款,切實發揮財務會計等金融監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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