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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中國富人的納稅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6:09 《中國商人》雜志
文/稅收與社會雜志社長、主編 曹欽白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 2007年的1至3月,對于中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來說將別具意義;從此,每年的一季度,將成為他們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季。 與中國隔著太平洋相望的美國,每年的4月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月。幾乎每個家庭都要填寫稅表,以決定它欠政府多少所得稅。納稅,成為這個月的主題詞。個人所得稅占聯邦政府收入的50%左右(2001年)。 中國自1994年立法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快速上升,但迄今仍然沒有超過10%。那以后,中國的高收入者也即富人的絕對數也在快速上升,有論者說中國目前銀行儲蓄余額的百分之八十掌握在百分之二十的富人手中,確切與否,不得而知,但反映社會財富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數卻早已達到0.46的近乎兩極分化的紅線,卻被多方面的調查所證實。 個人所得稅是一個舶來之稅。它的一個重要使命是通過二次分配的手段來矯正社會貧富不均,為此設計了累進稅率和嚴密的征收體系。但它在中國卻水土不服。其最被人詬病的地方在于逆調節,即占個人所得稅納稅大頭的是普通工薪階層,他們的收入大部分集中在個人所得稅5%~15%稅率調節范圍之內,而在30%~45%稅率調節范圍的高收入者卻只占極少比例。這固然與低稅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占稅基比重大有關,但也與我國分類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有關。 高收入的納稅人一方面其收入來源往往是多形式多渠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另一方面他們面對高稅率,也往往會采用種種避稅手法將應納稅額化多為少,以縮小稅基。而現行的以代扣代繳為主的征收方法對此卻往往無能為力。 分配不公,貧富分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 解決這一問題固然要多管齊下,但稅收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卻勿庸置疑是最主要的手段。通過改進征收方法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就成為稅制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隨后,國務院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時隔一年,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1月8日發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年所得12萬以上的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以及申報內容等相關操作辦法。 此《辦法》鎖定了年收入12萬以上的高收入者。明確規定這類人群,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過納稅,年度終了后都必須再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這就堵住了以往征收辦法的漏洞,減少了納稅人避稅的可能。正如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所說: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稅務機關可從中發現涉稅疑點和個人少報、漏繳稅款問題。 《辦法》對高收入人群和稅務機關都提出了要求。對高收入人群來說,再次強調和規范了他們的納稅義務。中國的高收入人群是改革開放的最大受益者,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大量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以他們有責任、有義務回報社會、回報國家。 對各級稅務機關來說,《辦法》以規章的形式賦予了他們更多的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手段,所以他們理應做好相應服務工作。提高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同時為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積累經驗。 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的不斷富裕,筆者相信,終有一天,每年的一季度,將不僅僅是中國富人的納稅季,也將成為中國所有家庭的納稅季。而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將與國家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充分供應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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