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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華屢屢犯事借了誰的膽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17 中華工商時報
我國對外企缺乏應有的警惕。迫于發展的需要,招商引資在我國被賦予了過高的意義。 法律的滯后只能讓我們多交“學費”。加入W TO后,在國內出現了一個新詞———“與國際接軌”,幾乎到了泛濫的地步,然而我們看到,凡大喊接軌的大多是為了從老百姓兜里掏錢,至于那些于國于民都有益而該接軌的卻沒有人喊接軌。 一份名單將33家在華知名跨國公司列在了一起———不是榮譽排名,而是環保違規。引人注意的是,名單中包括5家2006年“世界500強”的在華企業,其中:上海松下電池有限公司是 “廢水處理設施未保證正常運轉致廢水超標排放”;長春百事可樂公司是“超標排放污染物廢水”;上海雀巢飲用水有限公司是“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3M上海研磨產品制造有限公司,被認定為“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很多違規企業是以環保著稱的品牌,卻用“巧合”、“疏忽”和“意外”進行辯解。加之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屢屢出現的品牌危機現象,如肯德基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標、聯合利華旗下“立頓”速溶茶氟化物超標等。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具有良好形象的大牌跨國公司為什么在我國會相繼陷入不同程度的品牌危機之中呢? 跨國公司在華屢屢“犯事”,責任固然在他們。但是,為什么一向以誠信著稱的跨國公司會連連在我國發生信任危機呢?為什么他們在本國不敢知法犯法呢?在我國如今這種法制環境下,指責恐怕無濟于事,即使罵跑一家外企(能罵跑嗎?),也還會再來一家外企,因為中國目前有外企敢于知法犯法的“優質”土壤。 一是我國對外企缺乏應有的警惕。迫于發展的需要,招商引資在我國被賦予了過高的意義,是外企就舉雙手歡迎,甚至是來送垃圾的都來者不拒。如給外企以涉嫌壓制國內企業發展的“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缺少必要的把關,以至于許多跨國公司至今還認為發展中國家是“垃圾場”,將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轉移過來,以減輕本國的環境和資源壓力。筆者實在不明白,外企是來無償援助的嗎?我們為什么要像孫子一樣高看外企呢?外企是來淘金的,我們的奴性政策只能使外企更加看不起我們。結果是:外企一邊享受“超國民待遇”,一邊又把我國當成越虧越能發展的“避稅天堂”。 二是法律的滯后只能讓我們多交“學費”。加入W TO后,在國內出現了一個新詞———“與國際接軌”,幾乎到了泛濫的地步,然而我們看到,凡大喊接軌的大多是為了從老百姓兜里掏錢,至于那些于國于民都有益而該接軌的卻沒有人喊接軌。同在外企,給外籍人員發美元,卻可以給我國員工發相同數額的人民幣。同一產品,給別國生產是一個標準,給我國生產又是一個標準。原因就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滯后,即使違法也無所謂。我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但都比較籠統,很多維權案例或很難勝訴,或即使勝訴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賠償款,對違規公司來說有如九牛一毛。所謂的法律制裁猶如“撓癢癢”,知法犯法又有何妨? 我們是要發展經濟,是要招商引資,但是我們不能失去國家的尊嚴,更不能有給外企“超國民待遇”的奴性政策,特別是要堅決遏止外企在我國知法犯法的罪惡行徑。這就要求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真正與國際接軌:一是盡快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讓外企對我國的法律和制度也有像他們對本國法律制度那樣的“怕勁”;二是盡快取消外企的“超國民待遇”,在我國發展就要和中國的國民一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企平等,任何特權都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任何特權都是對法律的羞辱和踐踏。(3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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