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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兼顧數量公平與比值公平兩種公平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36 北京日報
浦興祖 應引入“數量公平”和“比值公平”兩種公平觀 公平正義的問題對構建和諧社會至關重要,但理論界在談論公平問題時,只是籠統地就公平談公平,有時顯得沒有說服力。為此,我建議引入“兩種公平”的概念。 筆者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應當兼顧兩種不同的“公平”,即“數量公平”與“比值公平”。 “數量公平”的含義是:任何人不論其對社會的貢獻如何,既為社會之一員,即應獲得一定數量的基本的生活保障。“比值公平”的含義是:按照不同人對社會貢獻大小之比值(比例),應當讓他們獲取相應比值的不同收益。 從實踐的角度看,提出并認同兩種“公平”有百利而無一害。一方面,認可與顧及“數量公平”,可以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弱勢者的人權(首先是生存權),可以避免一部分人因過度窘困而鋌而走險,從而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另一方面,認可與顧及“比值公平”,可以鼓勵人們奮發進取,為社會多作貢獻(不管是在主觀上或在客觀上),促進整個社會增長活力、提高效率、增強實力。 總之,兼顧兩種“公平”,使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有利于全體社會成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諧相處”。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應當兼顧兩者而不是顧此舍彼。顧此舍彼必然導致不良后果:顧“數量公平”而舍“比值公平”,會走向平均主義大鍋飯而影響社會效率,我們曾經有過此類教訓;顧“比值公平”而舍“數量公平”,則會過度拉大貧富差距而影響社會和諧,我們正在為糾正這種傾向而努力。 引入兩種“公平”,有助于澄清我們在“效率”與“公平”問題上的一些誤解 正確理解、兼顧兩種“公平”,有助于從理論上加深認識一些人們所熟知的提法。 例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從理論上分析,這一提法確有將“效率”與“公平”分割開來之嫌,其潛臺詞是:效率本身與公平無緣,只能從“效率”以外去顧及“公平”。以此推理,我們“優先”的竟是缺失公正的或曰不公正不合理的“效率”。這符合我們的本意嗎?按筆者所見,如能認可“比值公平”也是一種公平,那么,提高效率為社會多作貢獻,緊跟著就能多獲收益。這樣的效率本身就會直接帶來公平。反之,為了多獲收益,就得努力去提高效率為社會多作貢獻,又證明這一效率背后有(比值)公平起著直接的推動作用。可見,效率可以直接帶來公平,公平也可以直接推動效率,效率與公平可以兩相隨而未必無緣,我們也未必只能在“效率”之外去顧及“公平”。 當然,從“數量公平”的視角看,效率往往不能直接帶來這種(數量)公平,這種(數量)公平也往往不能直接帶來效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需要從效率以外去顧及(數量)公平,才可以使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數量平等)”的提法。實事求是地說,我們之所以一貫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正是因為在理論上只認可“數量公平”而沒有認可(甚或否定)“比值公平”。這樣導致一個悖論:一方面我們為了追求效率而全力推行市場經濟體制,另一方面我們卻又不認可市場經濟產生的效率具有(比值)公正性與合理性。而這樣,便在理論上留下了一個漏洞:在一定的條件下,有人完全可以以“伸張公正”為名反對那個“缺失公正”的“效率”,進而否定他所認為的所謂“不公正不合理”的市場經濟體制。盡管當前這種可能性不大,但理論上必須嚴密,以防留下可能被利用的漏洞。 再如,“市場(一次)分配重效率,政府(二次)分配重公平”。這一提法同樣有將“效率”與“公平”分割開來之嫌。其中后半句是正確的,而前半句卻隱含著“市場分配不重公平”之意。顯然,其理論根源也在于只認可“數量平等”而不認可“比值平等”,其可能產生的后果是導出“市場優勝者所獲收益缺失公平”的結論。如果按照“比值公平”的視角看,市場優勝者的效率在客觀上為社會多作了貢獻從而多獲收益,正是一種(比值)公平。也就是說,市場分配在“重效率”的同時也“重”了公平(比值公平)。只有在“數量公平”的意義上,才可說市場分配不“重”“公平”(數量公平)。因此,為了論證市場效率與市場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也需要我們認可“比值公平”。 現在,社會上有一些富者、強者只知道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原則”,而不懂得比“優勝劣汰”更高的“人權原則”;只重視對自己有利的“比值公平”,而忽視、無視、漠視有利于貧者弱者的“數量公平”。這很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其根源在于一些人觀念中沒有“兩種公平”的理念。 (作者為復旦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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