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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議的程序和成效來實現制衡的民主法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9:31 新浪財經
孫滌,1979年跳級以第一名考入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院,主修國際金融。1982年留美后取得經濟碩士和管理博士學位。1995年越級晉升為加州州立大學(長堤)商學院終身正教授。并任上海交通大學顧問教授;北京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等的兼任教授。2005年起任深圳發展銀行的首席信息官。 8月7日-8月13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孫滌。----編者按 從會議的程序和成效來實現制衡的民主法則 8月9日 星期三 文/孫滌 《議事規則導引》導言 人們常說,“魔鬼是藏在細節里的,”其實,天使又何嘗能脫離細節而存在呢?開放和市場化以來,理性和制衡更成了人們的口頭語,兩者的相輔相成,人們始終一貫地自利追求(即理性),要能做到持久,必須以他人的理性行為為其限度(即制衡)。 記不清是哪位前賢甚有見地的說過,市場經濟制度是人類發明的最精巧的工具。熙來攘往的逐利行為,怎么才能有序地展開和持續地擴張?作為市場交易的基礎,信守合約的規則可以追溯到希臘和羅馬的法規,更遠一些,是傳承于公元前十四世紀摩西逃出埃及之后代表猶太先民與上帝訂立的“約法”,甚至遠溯至公元前十八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發達國家的莊嚴法典和賢哲的堂皇經典,是怎樣落實到人們彼此規范的操作細節上的? 總之,皇皇盛宴,從何處入口,是個大問題。 筆者 1981 年底留美,從來就沒有感到過什么“文化沖突”,令我驚奇的倒是彼地彼俗的安排為什么能夠這樣不別扭。有件事值得一提,我發覺美國校園里形形色色的自發社團,沒有人在領導、指導、輔導、督導,卻能辦得有聲有色和中規中矩。1988 年我拿了博士在美執教,開始參加更為正式的各類會議,體會到會議的形式盡管有簡有繁,但其程序的本意卻是高度一致的。 1994 年提為正教授后有機會參加全校事務的制定,更加強了對會議規則的好感,邏輯嚴謹很有效制衡的議事規則顯然不是由“上帝的手”來制定的。1996 年我當選為全校的學術研究委員會主席,此職的重要性在于能分配大學的研究經費:評判誰有能力和資格得到當年度的科研經費。委員會成員都是資深教授,要在他們之中組織會議來評議敏感題目自然是壓力不小。一時間我對自己的心虛氣短頗感煩慮,幾乎萌生讓賢之心。幸好承副校長的指點,她賜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簡本》一冊,并安慰我說,這本小冊子包含了主持會議討論的一切需要。她自己還把小書揣在手袋里,吃不準的時候還常拿出來請教呢。 1999 年我開始返國服務,對議事規則的重要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體會到如果大家能夠認同一套明白自洽的議事規則,遵從它,并據以操作,將能帶來莫大的效率。各類集體性的決策,小自小學班會,大到國民大會,都將因此而更有成效。 2002 年我受邀參加蓋茨先生在西雅圖主持的“微軟高峰會議”,隨后抽空游玩了附近的圣.璜群島。其地處美加邊境,緯度雖高,雨量卻極為充沛,因此形成罕見的溫帶雨林,景觀迷朦,蒼翠欲滴,令人忘返。我在漫步一個大草坪時,驀然看到一個傾頹紀念碑,上面鐫刻有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 1837-1923) 的名字,記載著歷史上的一件趣事。美國和加拿大(當時在宗主國英國的治下)的居民為一只豬產生爭執,后來幾乎引發成兩國之間的戰爭,世稱 Pig War 的冷戰(1859-1872),最終由德國的威廉一世調停得而化解。其間雙方曾遣軍相互對峙一年多,在劍拔弩張的時期,羅伯特作為剛從西典軍校工程兵種畢業不久,以見習軍官駐扎于此地。由于表現卓越,羅伯特最終升任為陸軍后勤總監,官拜中將,是工程兵所能達到的最高軍階。他可能是少數不曾親手殺過人也沒有計劃殺過人的美國名將之一,其永垂史冊的杰作就是我們要推介的“議事規則”。 羅伯特自稱他痛感于25歲那年其主持的一次會議的失敗,覺得議事的成效實在太重要了,必須要有規則可依。29歲(1876)時他初版了《議事規則》。該書意義深遠,并且立即為人們所認識,影響迅速擴大,被接受為各類會議的議事準則。《議事規則》同年就有了第二版;羅伯特于1915年訂立了第四版,內容大為擴充和完善。由于他的獨特貢獻,書的名字也早就被公認為《羅氏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當今的世界受惠于羅伯特先生甚厚,無論是公共領域中的聯合國大會、歐盟議會、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還是私人領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興趣團體、學校班會等的議事章程,無不以羅伯特總結的議事規則為依據和藍本。而議事規則也成了一門專門的學問(e.g., parliamentary law, code, and procedure),在歐美也造就了許多議事規則學的專家和專業協會(parliamentarians)。 我個人得益于羅伯特良多。 自認讀了不少書,從鴻篇巨制到野史軼聞,紛紛雜雜,但真正用得上,給我直截了當的效果的,《羅伯特的議事規則》應當算一本。羅師的紀念碑在前,抱著感恩的心情,我向他默默許了一個愿,要編撰一本小冊子,將他所定議事規則的要義傳遞到中國,讓國人一起共享。小書稿成于2003年。對我工作,特別是2004-2005年在參加建設銀行的重組上市,主持制定整個銀行的章程和實施細則一套十五件和擬定公司治理結構時。假如說我當時的意見更完整自洽、更脈絡流暢、更簡潔易懂、而更富于平衡制約的民主底蘊的話,完全是拜羅師之賜。 相對來說,國人欠缺民主的傳承,因此對民主的理解也往往皮相,常以為一個人的民主精神是指他/她能尊重別人,能耐心傾聽別人意見,能夠適度的實事求是,能不剛愎專斷,能和顏悅色,等等。個人的教養或許有助于民主程序的操練,和民主的真意及其運作法則基本上卻是兩碼事。從格致誠正到修齊治平,路途何其修遠而漫長,絕非“內圣”即可“外王”的。 再多說幾句。民主作為一種價值觀,要靠一套程序來實現,其操作的本質在于要規范“三個魔鬼的跳舞”。假如人是天使,不論一個還是一萬個,跳舞都不需要約束;假如只有一個魔鬼,譬如荒島上的魯濱遜,也無所謂約束。沒有其他人來約束他,他甚至大可自以為是天使,有哪個魔鬼在內心不認為自己是天使的呢?假如有兩個魔鬼,玩的則是“零和游戲”,誰的胳膊粗,拳頭大,腦瓜靈,遲早會吃掉對方,即使有規則也不能夠持久。然而有了三個,或更多的,魔鬼,議事規則就變得重要甚至必要。怎樣博弈,使自己的主張和利益得到貫徹?怎樣結盟,從分分合合中爭取多數?怎樣規制,通過文明的程序達到正義?等等。開會、商討、勸說、談判、于是無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簡化的議事規則。 如果說自利追求乃人皆有之,對它就無所謂褒貶,我們只能以人性來加以接受。因此更恰當一些,或許應該說民主是“三只猴子的舞蹈”。“民主制度”何以更合理、更有效、更能持久?我想,理由是造物主賦予了絕大多數的人以“猴性”――好逸惡勞、孜孜為利、偏愛捷徑、而且鬼點子亂多,而非“牛性”――任勞任怨、逆來順受、甘愿吃草、而且被擠奶也不抱怨。 所幸的是,造物主在賦予人類以“猴性”的同時,也恩賜給我們“猴腦”,從而能設計出點子來自我約束猴性。就此意義而言,羅伯特有一粒充滿智慧的猴腦,和通常的闊言高論不同,他總結出來的“議事規則”能夠操作,能夠使群猴的游戲“持續地擴展”。 又是一大段拉扯,就此打住。在下只再羅嗦一句,“議事規則”之所以重要,值得大家了解,并勤加實踐,是因為: 1.人們都充滿著“猴性”,估計將永久如此; 2.“三人行(或三猴行),必有議事規則。” 孫 滌 謹志于 2006 年 8 月 7 日 《議事規則導引》前言 就人類這種社會動物來說,會議作為群體協調的主要途經,是不可或缺的,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然而很多人厭惡會議,指斥文山會海的危害,并設想能省則省,要盡量精簡之。實際上,會議這一形式是文明的產物,尤其是采用協商型會議作為議事和決策的手段,更是人類的一大進步。會議使人們在共同的主題下聚集起來,溝通思想,增進了解,能夠起到集思廣益、消解矛盾的作用。而通過碰撞交匯,觀點融合,及至以投票的方式使多數人的意志變為行動指導的決議,則更是高級文明如民主社會的樞紐機制。 會議之所以引起抵觸情緒,應該歸咎為人們對這一工具的使用不當,沒有人有興趣參加內容空泛、無補實際問題解決的會議。在把所有的會議都貶斥為徒勞的沖動時,我們不妨換個角度來思索,怎樣才能提高會議質量,使會議真正達到拓寬言路、集智廣益、倡導民主、增強凝聚力的效果? 請大家回想一下自己的會議經歷: ¨作為領導者,你能否對會議駕馭自如? ¨你是否主持過很多會議,到頭來卻發覺從來未曾聽到過真正有建設性的意見? ¨你是否知道會議正確的程序理應如何,怎樣來控制一個會議? ¨作為社團的組織者,你知道應該如何組織群體、應該怎樣作成決議、應該設置什么樣的崗位和機構嗎? ¨參加一個有出入的會議,你知道自己有怎樣的權利?你是否會在會上不發一言,會后卻對結果十分不滿,有無可奈何的遺憾? 我們不妨將會議視為一種精密的器械,要使它發揮功用,需要安排好各個部件,使它們平衡運轉、協調一致。同樣,要使會議有所建樹,我們也必須以一定的機制協調好整體利益與個人權利的關系,在二者間取得精妙的平衡。 西方社會經過幾個世紀的摸索,已經建立起這樣一種制約和平衡的會議機制,就是本書旨在介紹的“議事規則”(rules of order)。 議事規則最初應用于英美等代議制國家的議會。議會法規中對議事機制所做的規定不厭其詳,繁復程度令大眾望而生畏,限制了議事規則在民間的廣泛運用。1876年,一位名叫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的熱心公益的陸軍工程師為了非立法機構的會議需要編纂了一本手冊,取名《羅伯特議事規則》 (Robert’s Rules of Order),因其簡單實用,很快被廣為接受成議事領域的準則。可以說,羅伯特說訂立的議事規則,從理念到實踐,現在已經深深地根植到了全世界人類團體各類各種會議的議事程序之中。 我們編纂這本小冊子,主要是介紹在世界普遍采用,并且業已證明卓有成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期望有識之士能夠取其精華,運用于大小團體的會議實踐中,使我們的議事能夠以更加合理、更加有效,以民主公義的方式順暢運行。 除了指導有效的開會實踐外,議事規則的意義還在于使會眾就會議的方式能達成一致,大家能在共同的權利制衡是框架下展開活動。會眾努力運用好個人的發言權、知情權和投票權來使自己的意見沾上風;即便自己的意見不能被多數接受時,也要遵守議事秩序,不濫用個人的權利而危害整體的利益。會議的主席雖是規則的執行者,負責按程序來運轉會議,但同樣要受到會議規則的約束,不能憑個人意志對議事過程施加不當的影響。在規則面前所有的成員都是平等的主體,都必須遵守規則。所以,確立并遵從規則要高于規則的具體內容更為重要,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程序的正當性”。 議事規則是建立在人們的常識和邏輯的基礎之上的。它不是為了束縛人們的權利,而是旨在設定全體認可的框架,使會議能夠以高效、民主的方式來處理事務。掌握了議事規則的原理,我們就可以根據組織的需要對它進行調適,既不過分拘泥于形式而導致效率低下,也不過分隨意而損害會議的民主原則。一般來說,恪守會議規則的程度與會員的人數、意見分歧的程度正相關。團體規模越大,意見越是分歧,會議就越需要遵循正式的規則。 我們在書中提供有關議事規則的知識,并不指望它成為教條,而是希望由此啟發讀者,因地制宜的建立起適用于自己所在組織的會議規則,把參加會議的行為變得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當然,如何正確地貫徹規則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議事規則及其知識是指導實踐的學問,還必須在實踐中得到消化和升華。要成為議事規則方面的行家里手,熟練駕馭會議,達到實現民主決策、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還需要長期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修正。 《議事規則導引》第一章 會議規則總論 1.1.什么是會議規則 我們這里談到的會議規則又稱議事規則,是為了方便組織的民主決策而演化出來的規則的總稱。議事規則最早應用于議會。議會因其對于民主的重大意義,需要對參會各方的權利加以制約和平衡,使大多數人的意志得以實現,同時不致淹沒少數群體的聲音,由此逐漸演化出對于議事的種種規則。 1876年,一位名為亨利·羅伯特的熱心公益的美國陸軍工程師,編纂了一本專門用于非立法機構的小冊子。按照他的說法,這本議事手冊“大的原則是基于議會的規則和經驗,細節上做必要的修改以適合一般社團的需要。” 這本名為“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小冊子一問世就取得了成功。有了這本小冊子的指導,很多組織從此不再為會議的程序問題而頭疼了。實際上,在現在的美國,由于羅伯特規則的廣泛應用,不論在哪個州開會,會議的規則框架都是一致的。 1.2.議事規則的適用范圍 顧名思義,議事規則適用于議事型會議。議事型會議是各類社團組織做選擇定決策的主要方式,這類會議由多人參加,在遵循一定規則的前提下,對具體問題經過自由和充分的討論,得出妥善的解決方案。雖然應用廣泛,但這類會議的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尋求多數意見并以整個會議的名義做出決議,這類會議在立法機構、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業組織里很常見,典型的是議會和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等;二是集思廣益、充分討論,進而提供建議和意見,如各類團體的會議。 在實踐中,議事規則廣泛適用于包括商業、文化、宗教、職業、教育、勞動、科學、醫學和政府等盈利和非盈利組織在內的各類團體。 1.3.議事規則的目的 議事型會議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占據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人們有必要建立一些規則來確保會議的成效。議事規則就是用來保障會議的民主、文明和高效,使組織成員能以適當的、最少爭端的方式來討論、形成共識、指導行動的。 會議規范建立在常識和邏輯的基礎上,其著眼點在于保障: 1)多數的決策權會議的目的在于尋求多數意見而形成決議,民主的本意實在于此。會議規范的第一要義是保障大多數的意見能切實得到反映和執行; 2)少數的表達權在保障多數人的決策權的同時,不能把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棄之不顧。少數的意見雖然不能形成決議,但他們仍然有權表達其意愿,讓與會者聽到他們的聲音,充分考慮他們的提議。多數人的暴政并非危言聳聽,而是對民主實實在在的威脅。因此,保障少數的應有權利,是會議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 3)成員個體的權利組織是成員個體的有機構成。只有在成員個體的各項權利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會議才有可能收到集思廣益和反映真實民意的效果。因此,切不可以組織的名義任意剝奪個體的權利,尤其不可容忍對任何成員個體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 由此,會議規范必須建立在組織的整體、子團體、成員個體的權利取得謹慎的平衡這一重要原則的基礎上。 就議事的效率而言,會議規范應該用來促進而不是阻礙決策的過程。會議規范本身不是目的,規范的目的是促進事務處理,增進和諧。建設性的規范使人們更容易有效地合作,從而有助于組織及全體成員達成他們的目標。 最后,會議規范對全體須是透明的。有了會議規范這一共識,會眾就不會對會議中的程序問題發生太多疑問,糾纏于太多的爭議。即便有爭端出現,也容易依據規范而得到順利解決。對于涉及發言、動議、討論、表決、選舉等諸多程序,復雜程度高的議事型會議,適度的規范無疑有助于提高效率,確保會議平穩進行而收到實效。所以,會議規范應當基于常識,不應該引起那些不熟悉程序的人的緊張和困惑。技術性的規則應該用來保證合規,加速事務處理、避免混亂和保護成員權利,規則施行的將以此為限度。 1.4.議事規則中的若干主要概念 議事的基本原理:以動議、報告或傳達訊息的方式將事務提交給會眾,以討論或辯論的方式使各方面得以充分表達不同意見,以表決的方式來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 動議(motion):組織應采取某項行動或者表達特定觀點的建議。 主動議(Main Motion):引入一件由集體討論或行動的主題的議案。 偶發動議(Incidental Motion):與程序問題有關的動議。 附屬動議(Subsidiary Motion):用來輔助處理主動議的動議。 法定人數(Quorum):合規處理事務所需的最少成員數目。 附議(second):提議人以外的第二人同意考慮某項動議。 申訴(appeal):成員認為會議主席裁決不當時提出的動議。 裁決(ruling):主席針對會議中的事務處理做出的決定。 合規(In Order):符合議事規則的要求。 不合規(Out of order):不符合議事規則的要求。 當前未決問題(immediately pending quesiton):在有多項未決動議的情況下處理順序最為優先的問題。 未決(Pending):問題正在考慮中。 發言權(Floor):經許可在會議上發言的權利。 辯論(Debate):對某項動議的正式討論。 切題(Germane):與主題密切相關的。 通過(Adopt)動議:接受一項動議為會議或組織的決定。 辯論(Debate):對某項動議的正式討論。 有效票(Legal Vote):在法定人數到場的會議上由成員遵照規則投出的選票。 無效選票(Illegal Vote):由于不符合投票規則而不能計算的選票。 相對多數票(Plurality Vote):在有多種選擇,且所有選擇獲得的票數均未達半數的情況下,單個選擇獲得的最大票數。 票數均等(Tie Vote):正反雙方的有效票數相同。 全體票(Unanimous Vote):無反對票存在。 主導方(Prevailing Side):在表決中贏得投票的一方。 第一修正案(Primary Amendment):附屬動議的一種,是對某項動議的首次修改。 第二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對第一修正案的修改。 會議記錄(Minutes):會議的官方書面記錄。 1.5.議事規則的基本原則 我們先來介紹會議規范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看似平淡,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卻是會議規范乃至整個民主體制的基石。由于會議規范中的規定大多由這些基本原則推演而來,一旦了解這些基本原則,掌握會議規范就容易多了。對這些原則的精神領會得越透徹,對會議規范的細節和技術性的規定的把握就越能夠融會貫通。 組織的權利先于個體的權利 組織有權制定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規則。在成員的權利與組織的權利發生沖突時,組織的權利優先。 如下例所示: 組織的一次會議中正在討論某項動議。王女士經主席許可得到發言權,正在陳述她對這項動議的支持意見。這時,不贊成動議內容的李先生大聲喧嘩,與王女士爭執起來。主席要求成員遵守會議秩序。李繼續擾亂秩序,聲稱作為成員他有發言的“權利”。主席冷靜地指出組織有權以有秩序的方式處理事務,這一權利高于成員個人的發言權,并且告訴李先生組織有權驅逐任何妨礙組織行使這一權利的成員。 會議主席是仲裁者 會議主席是裁判員,是執法者,是議事規則的施行者。 1)會議主席是議事規則的權威。主席執法必須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通過分派發言權使不同的意見有表達的機會,并按程序運轉會議,保障會議高效、民主地處理事務; 2)會議主席的權力受到以下制約: ①會議主席不能任意改變議程,否則成員可以提出程序問題(見后文),質疑主席的決定; ②對于主席的裁決,成員有權提出申訴而將裁決權交給會眾討論或表決; ③在表決使用舉手方式進行的情況下,成員如懷疑投票結果的真實性,可以要求分組表決。 所有的成員都是平等的主體,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所有成員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每位成員都平等享有參加會議、提出動議、在辯論中發言、提問、提名候選人、參加表決和被選舉等權利,同時負有遵守會議規則、維護會場秩序、服從會議決定和保密等義務。 如下例所示: 李先生有權就某項動議提出他的反對意見。但是,要在辯論中發言,他必須首先取得主席的同意,由主席將發言權分派給他之后才能發言。因為李先生與他人的發言權平等,所以不能以自己有發言權為理由打斷別人的發言。主席分派發言權的方式,正是保障所有人平等發言權的制約機制。 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處理事務 法定人數是合法處理事務必須出席的最少人數。這一數目往往在組織的章程中有明文規定。在一個委員會或者小的董事會中,法定人數是過半數。法定人數的目的在于防止一個不具有代表性的小團體以組織的名義采取措施。 如下例所示: 社區家庭協會的一次會議已經進行了很長時間,由于天色已晚,許多會員陸續離開了會場。這時有人提議“在社區的公園內修建一個游樂場”。一位細心的會員發現在場的人只剩下那些有孩子的年輕夫婦,他要求主席確認符合法定人數的要求(主席也可以主動采取這項措施)。經清點,現場不夠法定人數,因此協會不能就這一問題采取措施。 多數人決策 組織的最終權威體現在其成員的多數上,這是民主的一個基本概念。議事型會議的首要目標是發現多數的意愿,并保證其得到貫徹。實際上,成為一個組織的成員就意味著這位成員同意遵從多數人的決定這一規則是民主程序的基礎。少數人有權表達意見,但是一旦在場成員的大多數通過投票做出一項決定,少數人必須服從這一決定。 如下例所示: 大多數人投票決定將修建游樂場的動案推遲到下次會議上討論。王女士因為下次會議她無法出席而提出反對。主席裁定她的反對無效,提醒她多數成員已經投票要求延遲討論。 沉默代表同意 不投票意味著跟隨多數人的決定。 如下例所示: 主席任命了一個七人特別委員會來推薦一位設計師為游樂場選址。五位成員參加會議。(半數以上到場,委員會達到法定人數。)委員會把范圍縮小到兩位設計師,其中一位是委員會主席的內兄。他的提名在先。兩位成員棄權,主席和另一位成員投了這位內兄的票,剩下的一名成員投了反對票。(注:委員會主席通常積極參與辯論和投票。)由于棄權不計,這位內兄在委員會票數過半,得到通過。由此,七人委員會中的兩人就可以做出選擇了。 三分之二規則 在限制或者取消成員應有的權利,或者改變組織業已確定的規則時,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以示慎重。 如下例所示: 關于某動議的辯論已經進行了一個鐘頭。一位成員提議立即表決,并得到另一位成員的附議。主席解釋這一動議不可辯論,并且由于接受這項動議就意味著中斷討論,通過這項動議實際上是剝奪了成員辯論的權利。因此,這項動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才可通過。 一個時刻只能考慮一個問題,只能有一人發言 與當前的未決問題在討論中時,提出與它不直接相關的動議是不合規的。并且,一旦一位成員已經主席認可而取得發言權,其他成員不得打斷他(注:優先動議除外)。 如下例所示: 在協會的會議上,有人提議舉辦晚宴并得到附議,這一動議因而被接受為當前動議而正在討論。這時張先生提出在原動議中增加“并舉行募捐活動”。主席裁定這一修正案無效,并解釋說這一修改意見與晚宴的問題沒有直接關系。假如張因此而打斷了別人的發言,主席則有必要嚴肅地提醒他,在發言前需要先取得主席的同意,目前是另一位成員的發言時間。 可辯論的動議必須進行足夠充分的辯論 如果某項動議是可辯論的,每位成員都有權對其進行充分自由的辯論。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會議中的每位成員都有權在不被打斷、不受干擾的前提下自由發言。只要成員們有繼續進行辯論的意愿,主席就不應終止辯論而將這個議題付諸表決。終止辯論的動議必須經現場成員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實行。 如下例所示: 主席早已注意到了建設社區游樂場的需要。現在有人提議在公園內修建游樂場,并且立即得到了附議。主席隨即陳述了這一問題,請大家表決。一位成員站起來,提出會議程序問題,解釋說這一動議是可辯論的,理應得到充分討論,在沒有討論的情況下直接付表決是違反規則的。 一旦某個問題已經做出決定,在本次會議上再提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問題是不合規的 這樣的動議應被裁定為不合規。不過,有一類專門的動議可以使已經做成決定的動議得到組織的重新考慮,這類動議稱為恢復性動議。(見下文) 如下例所示: 某協會已經決定將為游樂場選址確定設計師的任務交給一個七人委員會來完成。此時,胡女士提議“聘請某公司的吳博士擔任設計師。”主席裁定這項動議不合規,因為這件事的處理已經做成決定了。 人身攻擊是違背規則的 主席必須將所有的人身攻擊性質的評論裁定為不合規。辯論的對象應該是動議本身而不是提議者的動機、原則或者人格。 如下例所示: 王某提議在社區公園區內修建一個游樂場。李某站起來說:“王某整天游手好閑、不務正業,他干嘛不自己買健身設備?”主席立即裁定評論不合規,指出辯論的內容應該集中于議案本身,任何成員不能攻擊或者質疑其他成員的人格和動機。 知情權 每位成員都有權了解議題的內容及其作用。會議主席在任何時刻都應該使會眾清楚當前議題的內容,并在必要時向會眾解釋議題,或者請成員做出解釋。為了能夠做出明智的表決,會眾有權就任何動議索取相關的信息。 公正無欺 所有會議都應該公正無欺。陰謀詭計、投機取巧、拖沓懈怠、人身攻擊和敷衍了事都有損于會議公正無欺的精神。 議事的策略是合法利用議事原則、規則和動議來支持或者挫敗一項提議的藝術。它包括了如時機、提議措辭、支持方式、爭論方式、其他動議對此項提議的處理等問題。合情合理地使用議事策略均屬建設性的行為。但是如果利用策略來欺騙、誤導、恫嚇、搪塞或者損害成員的權利,那么此類行為就是破壞性的。對不公和欺騙行為的容忍將組織的作用受到損害,甚至威脅它的生存。 (本篇是《議事規則導引》的導言、前言和第一章。該書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初版,并擬由《價值》雜志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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