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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應追求宏觀效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0:37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許飛瓊 農業保險性質屬于政策保險 另行制定專門政策法規規范 著力配套服務農業發展政策 業務經營應當體現自己特色 農業保險因其自身特有的性質決定了它不能直接歸入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而屬于政策保險。 第一,農業保險的本質突出地體現在它的政策性上。一方面,農業保險通常不受各國商業保險法的具體規范和制約,也與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沒有關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專門政策法規來規范。例如,美國的農作物保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業務,它由專門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來規范,并完全受該法律的制約。另一方面,將何種農業保險業務作為政策性保險,或在什么時期將其列為政策保險,并享受國家直接的政策扶持乃至財政支持,亦是國家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之外另行安排的,這種安排突出地表現在相關政策對農業保險經營內容、方式、費率乃至承保金額、補償方式等的統一規范上,保險雙方缺乏自主權。 第二,農業保險的出發點與歸宿是為實施農業相關政策服務。在三種主要的社會化風險保險機制中, 第三,農業保險的業務經營應當體現出自己的特色。農業保險的業務經營宜由特殊的主體來承擔。2004年以來,我國試點性地組織籌建有專業性、相互制約等多種農業保險組織形式,但這些公司的商業性成分比較濃,盡管在理論與實踐中均不排除商業保險公司可以經辦農業政策保險業務,但一個國家或地區如確實要發展農業保險,便需要有特定的經辦主體來承擔起主要的責任,因為商業保險公司在任何條件下均不可能自覺放棄其追求盈利的目標而承擔農業政策保險效益不良的風險,我國農業保險一直以來的冷清局面就已經說明了這種事實。因此,筆者主張,應盡快建立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專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如美國農作物政策保險機構就是根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由聯邦財政出資設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專門承辦的。 對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有所限制,宜采用限額責任或比例分擔的方式來確定承保金額。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需要根據投保標的價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它應當在足額保障與最基本保障之間尋找平衡點,以便既能夠充分調動投保者的防災防損積極性,又能夠適當控制保險方的虧損風險。因此,農業保險應當采取限額責任或比例分擔的方式來確定承保金額,以促使投保人分擔一部分風險責任,進而達到促進其重視風險管理的目的。 農業保險的保險責任與保險費率宜統一并適度化。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為特定的農業生產政策配套服務,在承保風險方面,應由相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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