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塵
近日,吉林省政府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按照規定,一旦發生拖欠行為,用人單位除向農民工支付全額工資外,還要向農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資50%到100%的賠償金。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制裁。(7月4日《中國青年報》)
這一規定可以說抓住了一直以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命門”。客觀地說,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之所以成為社會現實中的一個頑疾,固然有勞動部門執法不力、走司法途徑解決又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最根本的問題其實在于,無論是農民工自己,還是各地各級政府,在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時,一般只是針對拖欠工資本身。這必然讓用人單位形成這樣一種思考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邏輯:如果被迫還清農民工的所有拖欠工資,那其實正是他應該做的;而如果能少支付哪怕一點,甚至于僅僅是拖欠本身,對于它來說都是賺的。也就是說,拖欠農民工工資,穩賺不賠!
然而,我還是擔心即使有了這個規定,農民工的權益還是得不到保障。在現實的操作中,司法部門往往囿于“能還清所有拖欠工資就不錯了”的觀念,一般從不支持在拖欠工資之外的經濟責任判罰。當面對拖欠工資需要支付“50%到100%的賠償金”的規定時,法院或仲裁部門是否還會有對用人單位的那種“菩薩”心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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