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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07:55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李麗

  近日,湖南常寧市的一名普通公民蔣石林將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該市財政局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臺小車的行為違法(本報4月5日曾作報道)。4月10日,常寧市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受理。“對此,我們已經提起上訴。”蔣石林的代理律師羅秋林說。

  在中國政法大學第二期財稅法前沿論壇上,羅秋林表示,“常寧市法院的所有開支都來自財政局,無法獨立裁判。而且,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的本意。”羅秋林說,“就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我認為法律沒有明確排除的,法院都應該受理。”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茅于軾認為,常寧市法院不予受理的裁決則是站在政府立場上處理問題。“原本兩方出現分歧是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決,但現在可信的第三方缺位,這是一個危險的事情。”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公民繳稅是為了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而二者在法律上是雇傭關系,納稅人是政府的主人。”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理事長茅于軾說,“政府要尊重納稅人,要明確兩者之間的平等關系。”

  但他同時表示,基于目前的體制和現實情況,法院無論怎樣判決都會引起嚴重后果。如果蔣石林勝訴,全國的法院都會受此所累,“因為大概50%以上的政府機關都有違法財政紀律的行為。”相反,如果判決被告勝訴,有可能使已經十分嚴峻的公共資金支出行為更雪上加霜,“無人監督的局面使得一些機關有恃無恐,公開背離道德標準,違反法律。”

  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表示,“以公車消費為例,使用的是官員個人而買單的是納稅人。雖然也搞公車改革,但完全依賴政府部門內部的自我監督,收效甚微。”胡星斗說,“因此,以公權監督公權遠不如以私權限制公權有效。”他表示,在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上,可以規定當人大、監察、

審計部門不作為或者監督和處理無效時,納稅人方可就此提起訴訟,“這樣就避免了‘訴累’。”

  “稅款的終極所有者是納稅人,政府僅享有信托所有權。與私人產品的消費者一樣,納稅人有權對公共資金支出的類別、項目、數額、效益等進行監督,具有可訴性。”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教授說,公益訴訟的前提是建立“用稅公開制”,讓納稅人了解稅收得到合理、合法地使用。“這樣的話,即使沒有特別的公益訴訟制度,公眾也可基于普通訴訟來主張法律權利。”

  施正文表示,稅收法治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突破口,而公益訴訟是更有利于民眾監督的司法審查手段。“我國的納稅人訴訟制度要以憲法為基本依據,視需要在現行行政、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確,同時在專門法中進行特別規定。當然,這是一個逐步修改完善的過程。”至于具體的制度架構,施正文建議,政府違法的、不公平的征稅行為以及違法的支出行為都應受到納稅人的監督。“比如不征、少征某一個人的稅,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等等,納稅人都可以提起訴訟。”但鑒于起訴面臨的取證難、成本高以及訴訟對行政效率的影響,檢察機關應該最有起訴資格。施正文認為,要逐步賦予納稅人個人以原告資格,“只有當納稅人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審查不被受理或者對審查結果不服,方可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值得一提的是,納稅人團體提起訴訟也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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