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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輝:人體器官被物化的前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12:43 《商務周刊》雜志

  □文 陳景輝(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博士)

  人類器官移植的歷史可上溯到公元前300年。但人類真正實現(xiàn)實體器官移植的歷史只有百年左右,1902年法國AlexisCarrel醫(yī)生發(fā)明了進行器官移植最為重要的血管縫合技術,為此他獲得了1912年的諾貝爾獎。這之后,隨著低溫生物學以及在抗排斥藥物上的發(fā)展,器官移植的技術困難被逐漸攻克。然而,器官移植并非簡單的醫(yī)學問題或者科學技術問題,它
是一個涉及到法律、倫理諸多方面的復雜集合體。

  任何過于理想化的想象或者簡單化的處理,都會掩蓋社會問題的棘手之處。據(jù)官方數(shù)字,中國截至2003年時,已累計完成器官移植5.5萬余例。中國器官移植在數(shù)量上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

衛(wèi)生部官員在3年前就開始呼吁要規(guī)范中國器官移植手術,中國的器官移植手術 “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 今年3月27日中國衛(wèi)生部公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從醫(yī)學技術或者臨床管理的角度,試圖解決醫(yī)療行業(yè)內(nèi)部無序競爭現(xiàn)狀,但對于器官移植可能引發(fā)的法理問題所涉不多。

  器官移植所引發(fā)的最為關鍵的問題,在于(患者)生命與(器官的供體)尊嚴哪一個更重要?在器官移植技術成熟之前,器官是人之整體不可分割的部分,脫離了人體,器官的功能不復存在。同時,在康德主義的倫理觀念中,人或者人之整體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器官同樣不被視為手段,而是關乎人的尊嚴。就法律層面講,此時器官并未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然而,由于器官移植技術切斷了器官與其所屬人體之間的關聯(lián),并且在器官之上附加了“(患者)生命”的價值,器官由此轉(zhuǎn)而成為保證生命的手段,器官背后的尊嚴已經(jīng)是處于次要地位。這也意味著,器官已經(jīng)具備了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條件。正是這種手段化或者客體化的轉(zhuǎn)變,使得器官的法律性質(zhì)逐漸靠近了無關尊嚴的“物”——這類最為常見的法律客體。器官的物化,為器官買賣、器官移植之類行為的普遍化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

  然而,器官畢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法律客體,在其背后始終會牽涉到人類的尊嚴問題。器官移植的尷尬處境皆由此而來:如果將患者的生命視為首要的價值,那么供體的尊嚴自然就會被忽視,連帶著供體本身也會被視為某種可以交易的“物”;反之,在供體尊嚴得到保障的同時,患者的生命就會處于危險之中。不能不說,其中的任何選擇都是非常艱難的。然而,如果通盤考慮的話,顯然后一種可能是較佳的做法。因為,如果奉患者生命為圭臬,那么就會產(chǎn)生物化的供體,由于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器官供體,因此將會使得人類整體上被物化,人體成為牟利的對象,這個結果同樣會危及每個人的生命安全,例如利用手術之機盜取患者器官、促成他人流產(chǎn)并將流產(chǎn)胎兒用于器官移植、強迫他人出賣器官、甚至為了獲取器官而造人等等。上述情況的出現(xiàn),無不顯示人本身正在成為獲取利潤的對象。在商業(yè)利潤面前,人的尊嚴和生命瞬間消逝,留下的只有一堆零散的等待移植的器官。

  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就是身處弱勢的死刑犯與生死不明的“腦死亡”人士。由于種種原因,他們?nèi)狈Q定自己身體歸屬的能力,因此成為最容易物化的群體。對于死刑犯而言,身處囹圄的人身不自由和“贖罪”的幌子下,往往被迫在死后將自己的器官捐獻出去。更可怕的是“腦死亡”的情形,由于“死亡”是獲取尸體器官的條件,因此判斷死亡的標準就成為獲取器官的時間起點。傳統(tǒng)判定死亡的標準是“心死亡”,即心跳和呼吸停止,然而,現(xiàn)在以“腦死亡”即呼吸、心跳尚未停止但卻處于深度昏迷的情形,取代“心死亡”的呼聲甚囂塵上。一個相當重要的理由在于,“腦死亡”不等于器官死亡,因此可以比“心死亡”更好的保護器官,因此“腦死亡”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情形”。毋庸置疑,絕大多數(shù)甚至所有的“腦死亡”人士最終并未醒來,然而其與“心死亡”的差別就在于后者還保有一絲醒來的希望。但是,如果相關立法真的確立“腦死亡”的標準,那么就是這最后一絲希望,也將淹沒在器官移植的浪濤中。

  顯然,肯定供體的尊嚴并非整體上反對器官移植,而是強調(diào)因為忽視尊嚴所引發(fā)的人的物化將會產(chǎn)生很多難以接受的惡果。患者的生命也是無法割舍的價值,因此在肯定供體尊嚴的前提下當然應該允許器官移植,不過,供體提供器官能否建立在其具有自由支配能力并有提供器官之意愿的這個前提,顯然比人體的物化及倫理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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