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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行使自由裁量權保障智殘學生權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3日 11:13 經濟觀察報

  魏文彪 媒體從業者

  4月14日,百余工人進入北京昌平區馬池口鎮北京智光特殊培訓學校,以“學校所在土地已被其公司租下”為由,將教室圍墻推倒。60多名智殘學生受到嚴重驚嚇,目前他們也找不到合適的土地,如果強迫其搬走,學生將無處可去。

  通過媒體報道,我們大致可以了解到:2002年,合眾興業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承租的南口農場六分場場區的土地,無償提供給智光學校使用。2004年,南口農場與合眾興業公司合同中止。當時,學校向南口農場提出承租此地,但遭拒絕。隨后,南口農場將學校告上法庭,去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學校撤離。今年3月,南口農場將土地租給信達恒泰,而推倒學校墻的正是北京信達恒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從整個過程看,法院判決智光學校撤離,顯然符合法律對于一般合同與民事行為的規定。但是問題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理解,即法律規定一般而言是寬泛的,不可能窮盡一切的特殊情形,法律沒有就殘疾人對象作出專門的規定,不能簡單理解為法律不應該對其予以特別的對待。在這種法律沒有作出專門規定但社會正義提出了明確要求的情形下,法官可以而且應該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有利于維護殘疾人權益的傾斜性裁決。

  盡管法院不應強迫南口農場將土地租給智光學校,但法官可以在這種特定情形中,裁決學校享有優先承租權,或者在判決學校撤離前提下,將具體撤離的時間定為學校重新找到適宜校址之日,而不必下達裁決之后立即執行。法庭也可以進行調解,建議南口農場適當降低土地租價,以期農場與學校能盡量達成承租協議。法庭也可向當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由政府財政或者相關基金適度承擔重新尋找校址過程中農場方面的經濟損失,或者由政府財政與相關基金對學校進行補貼,以使學校與農場能夠達成協議,或者繼續承租到重新找到校址為止。總之,法院不宜簡單地裁決智光學校必須無條件地盡快撤離。

  按照法律規定,司法機關不應簡單裁定承載臨產孕婦的

出租車的闖紅燈行為違法,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權使司機免受處罰。同樣的,在北京智光學校這一案件當中,法官也應該為維護保障殘疾人利益與社會正義原則作出應有的努力。

  法律規定必須得到遵守,但不能忘記制定法規的根本目的還在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當弱勢群體可能因為被訴而陷入絕境時,法官與法院可以也應該行使自由裁量權,以貫徹人道主義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就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依據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這些都體現了司法機關通過自由裁量追求社會正義與更大社會利益的理念。同樣的,對于殘疾人這樣的弱勢群體,司法機關也不宜簡單作出強制執行規定。

  “如果像這樣‘遷就’智光學校,可能減損人們對于法律規定的尊崇與信仰”,這樣的擔心其實沒有必要,像這樣涉及殘疾人的案件畢竟相對較少,不至于影響到司法機關對于其他案件的強制執行,而公民對于法律的信仰恰是來源于法律對于社會正義基本原則的維護,如果法律規定及司法裁決與包括保障弱勢群體利益在內的社會正義基本原則相沖突,反而可能削弱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任。至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或會為濫用權力打開大門的擔憂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法官但凡作出自由裁量,都必須有經得起質疑的充分理由,否則,終不能逃脫公眾的眼睛與監督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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