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堅持合法財產的平等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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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9日 15:38 法制早報 | |||||||||
開欄語:從本期開始,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先生在本報開設“身邊的物權法”專欄,圍繞物 權法起草,討論物權法理論,講授物權法知識,敬請關注。 □梁慧星(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要明確物權法關于財產權保護的指導思想。參與物權法起草
在改革開放20多年后的今天,《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關于“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已經與我們的社會生活現實不一致,因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已經從計劃經濟體制轉軌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的社會生活當中存在各種不同所有制的財產,我們叫多種所有制,包括私有企業、個體企業、外資企業、三資企業等等。就是我們現在的憲法上所講的“非公有制經濟”。而且,現在“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當中占的比例已經超過三分之二,在我國東南部好多地方,如溫州、深圳、東莞這些地方,可以說根本就沒有什么國有企業,這些地方的經濟幾乎全是“非公有制經濟”。在這種情況下還堅持所謂“國家財產特殊保護”就說不通。 所謂“國家財產特殊保護”的指導思想,迄今對我們的法官裁判案件也還有影響。如果案件當事人一方是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機關,另一方是私有企業或者個體企業,法官怎么辦呢?我們過去受了“國家財產特殊保護”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們的判決就往往有意無意地偏向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一方,這是潛移默化的結果。法官心里面就會想,如果我這個判決下去,是私有經濟一方勝訴、是個體經濟一方勝訴,國有企業、國家機關敗訴,地方黨政領導人會不會責備我呢?還有地方人大會不會說我的判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這會對法官造成心理的影響。 現實生活中,凡是這類案件判決國有企業、國家機關敗訴的,我們看他的上訴狀、申訴狀當中往往先不說適用法律對不對,事實認定正確不正確,他首先就來一條,說法院的判決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就是因為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區分財產所有權的結果,給我們的法院和法官施加壓力。因此,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就有一個爭論,我們的物權法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指導思想?我們是繼續堅持那個“國家財產特殊保護”呢,還是干脆把按所有制劃分的做法拋棄,來一個合法財產平等原則?只要是合法財產,就同樣對待、同樣保護、適用同一規則。但是別的學者不同意,他們說我們還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應當堅持按照所有制劃分財產所有權,應當堅持對國家財產的特殊保護。 什么時候才把這個問題解決了呢?是2004年的憲法修改,不僅在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樣就改變了我們過去憲法上對待財產權保護的那個原則。我們原來的憲法對待財產權保護的原則,是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現今民法學界一致認為,“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是改革開放前的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本質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可以認為,在改革開放之前,或者在改革開放剛剛開始而改革開放的方向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尚未確定的時候,以“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作為我國法律保護財產權的基本原則,還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經過20多年的改革,中國的經濟體制已經實現轉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的今天,可以斷言:“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已經與我國現在的經濟生活嚴重脫節,已經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要求。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樣就出現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與“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在現行憲法上的并列規定。一個叫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一個叫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其含義當然是相同的。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謂“物權”的“不可侵犯性”。凡是合法財產,無論公有、私有,均受法律同等保護;侵犯合法財產,無論公有、私有,均構成侵犯財產罪、構成侵權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追究侵權責任。 由于現行憲法增加規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并且與“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構成并列規定的關系,這就使憲法保護財產權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由原來的“國家財產特殊保護”、“公共財產特殊保護”,變成了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這樣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在法律上同等對待、同等保護,就是修改后的憲法所規定的財產權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物權法草案不再規定所謂“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拋棄所謂“國家財產特殊保護”的原則,而貫徹合法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顯然是以現行憲法的規定為根據的,是憲法關于合法財產平等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歸根結底,是由中國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社會經濟基礎,即從改革開放前的單一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奠基于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決定的。 既然物權法規定了合法財產平等保護指導的思想,這個平等保護的指導思想當然要貫徹到法院的裁判工作中,對我們的法官裁判案件起到解放思想的作用。在裁判一方是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一方是私人、私有企業的案件時,法官就不會再擔心如果依法判決私人一方勝訴,會不會受地方黨政領導人和地方人大的指責,說法院判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等。徹底解除其后顧之憂,使法官不存偏見、公正裁判。今后無論是誰,要批評法官的判決,都應當分析事實認定是否正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你不能任意拿所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樣的“大帽子”壓人。可見,物權法貫徹合法財產平等保護的指導思想,有利于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有利于抵制對法官裁判的不當干預,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設法治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