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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富濟貧:合理更要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13:18 紅網

  山西省鄉寧縣全縣共有100多座煤礦,年產煤1000多萬噸,是全國100個重點產煤縣之一。2004年春,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要求縣內每一座合法煤礦企業興辦或聯辦一項帶動農民增收的非煤產業,以及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具體標準是:每賣1噸煤,拿出30元用于“一業一事”。

  這份“勸富濟貧”的“紅頭文件”雖然已經執行了兩年,但由它引發的議論一直沒
斷。(3月23日《人民日報》)

  一邊是暴富之后煤老板們的瘋狂消費,名車豪宅;一邊是環境惡化,礦工和所在地村民的艱難度日。這恐怕是許多產煤區人們生活的真實寫照。煤老板致富當然不可否認有其精明的頭腦、辛勤的勞動以及資本的投入等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則是“充分”開發利用了國家有限而緊缺的煤炭資源,獨享了挖煤帶來的巨額利潤。煤炭資源是屬于全民所有的,但由于目前我國缺乏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的合理補償機制,所以客觀上煤老板可以只享受挖煤的利潤,而很少考慮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鄉寧縣引導煤老板做善事的“勸富濟貧”之舉,合情合理,這沒什么可爭執的。這項舉措能實施二年之久,且受到政府、煤礦老板、當地村民的一致贊同,也正說明了這點。

  現在引起爭議的是,看似合情合理的“勸富濟貧”究竟合不合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建設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原則”。這里包含兩層意思:第一,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無授權則無行政;第二,行政權力的行使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鄉寧縣通過具有行政約束力的“紅頭文件”來推行“勸富濟貧”,實際上已經構成了行政命令。對煤礦老板來說,這一命令是他們必須履行的義務。事實上,幫扶弱勢群體,平衡地區經濟發展,緩和地區矛盾是每一個地方政府的職責所在。但是,政府不能通過任何強制性命令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責轉嫁給企業和社會。合法的政府行為必須確保行為的目的和手段之間的統一。筆者認為,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當地政府完全可以采取一些靈活的富有彈性的行政引導手段,比如制定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資助當地發展經濟、教育,幫助改善醫療機構工作條件等等,走“雙贏”、“多贏”的反哺之路。

  應當說,鄉寧縣實施“勸富濟貧”動機無疑是好的,從這一政策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也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法律層面來看,從長遠來看,以突破法律約束來施政和實現發展,最終將得不償失。因為,這與依法治國的要求和目標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稿源:紅網)

  (作者:廖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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