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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電視直銷廣告為何暢通無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0日 14:31 法制早報

  實習記者 周斌

  清晨亦或深夜、午后閑暇時間,只要你打開電視,激情且煽動的電視直銷廣告便撲面而來。一群青春洋溢的模特,一個從未見過的主持人,興奮地介紹著某某化妝品、保健內衣或者多功能生活用具。只要你掏錢,你的身體從此改變,你的生活就此美滿……

  然而,在如此“美麗溫情“的背后,北京市廣告監測中心在 2005 年通過對北京地區 3 家電視臺、 23 套電視節目的監測,僅半年時間就監測到涉嫌違規電視直銷廣告 130 條。與之對應的是, 2005 年度“ 12315 ”、“ 96315 ”兩條熱線共受理電視直銷類投訴 451 件。相比 2004 年度的 1 件,增長速度可謂驚人。

  事件

  “快兩個月了!沒有任何改變!”家住上海南匯區的 陳 小姐在電話那頭忿忿不平。

  陳 小姐在去年底通過電視直銷買了一個療程的某品牌豐胸產品。“廣告上稱一盒就能見效,服用四盒后不再反彈。” 陳 小姐興沖沖地買了 10 盒一個療程,“吃了一個療程但毫無效果。” 陳 小姐打了咨詢電話,對方服務人員稱每個人的體質不同,要求 陳 小姐再服用一個療程。 陳 小姐于是又買了一個療程:“但身體依然沒有起任何變化!”

  陳 小姐再次打銷售熱線討個說法,對 方稱陳 小姐可能使用方法有問題,要求其繼續購買。在 陳 小姐斷然拒絕后,對方說隨后公司會派相關的豐胸專 家與陳 小姐聯系。“但一個禮拜過去了,他們根本沒人聯系我。繼續打電話詢問,對方態度冷漠,一味要求我繼續等待并拒絕退款。”

  無獨有偶,湖南長 沙的劉 小姐最近也被電視直銷產品所累。 劉 小姐去年 9 月份通過電視直銷買了張沙發床,“當時廣告說得天花亂墜!” 劉 小姐還在為一時沖動買了沙發床懊悔,“廣告上說汽車壓都沒問題,可到了我手里怎么連坐都坐不起了呢?” 劉 小姐的沙發床買來第二天就出現了問題,“嚴重的漏氣,沖滿氣后不到兩個小時就沒了!” 劉 小姐隨后打銷售電話交涉,對方態度還算過得去,“他們給我換了三次貨,但每次的貨都存在漏氣現象!” 劉 小姐要求退貨,對方拒絕,稱只換不退。“銷售商在北京,換來回要 20 多天!” 劉 小姐萬般無奈地說。

  面對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陳 小姐與 劉 小姐都曾想到過通過投訴解決。但困難重重,其中消費者舉證難成為調解糾紛的主要障礙。無法提供相關票據、由于糾紛雙方身處異地而對檢測機構無法達成一致等問題,使經營者存有僥幸心理,利用外地消費者路途較遠、投訴不便等因素,拖延或明確拒絕解決消費糾紛。

  處處顯漏洞

  “ 30分鐘見效”、“ 7天去斑”電視直銷廣告依靠產品使用時間短、見效快來吸引觀眾的目光。有的甚至完全違背科學規律和醫學原理。

  對于消費者來說,能否認定廣告中類似“ 30 分鐘見效”的語句為合同內容成為其維權的關鍵所在。“能否作為合同條款,要看此廣告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北京市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飛解釋道:“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合同成立的主動權在誰手里,即由誰作出承諾。前種情況下合同成立的主動權掌握在消費者手里,后種情況下合同成立的主動權掌握在經營方手里。即如果此類廣告能確定為要約,則類似‘三十分鐘見效'的廣告詞則屬于合同內容。”

  人民大學法學院 王軼老師解釋說,商業類廣告一般屬于要約邀請,但《合同法》 15條第2款中明確指出,符合要約規定的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電視直銷廣告中符合要約條件的,當然可以構成要約。

  大多數電視直銷廣告都采用了現場演示或當街采訪的銷售模式,現場感逼真。被誘導的消費者不由得撥打了訂購電話。消費者殊不知,如此神奇的畫面大多是通過電腦剪輯而成,通過電腦數碼技術可以輕松地制作出來,根本不是現場的使用效果。

  “這是對消費者的誤導,是欺詐行為!”李飛認為,因為對普通消費者來說,辨別出電視直銷廣告中上述行為的真偽很不容易。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就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所以如果消費者因為被廣告中的畫面誤導而購買產品,最后發現產品無效時,可以也應該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最后,電視直銷廣告在吹噓自己產品功能如何強大的同時,也有意無意地貶低其同類產品。此類廣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協議保護法》等法律是顯而易見的。

  王軼也認為,面對很多文章中提及的關于缺少電視直銷領域專門法規的問題:“完全沒有必要對每個新生事物都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解決電視直銷帶來的糾紛,法律上的問題就是如何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合同法》等法律中的條文有效地運用到個案里去的問題。”

  維權起點

  糾紛雙方身處異地,已經成為經營者逃避責任、扯皮耍賴的保護傘,也成為此類投訴難以解決的最大障礙。但一般播放此類廣告的電視臺為本地電視臺,電視臺與經營者之間是什么關系?電視臺對直銷廣告造成的糾紛是否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呢?

  “電視臺與廠商有發布廣告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王軼認為:“電視臺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即對電視直銷廣告的必要審查,如果電視臺違反與其職業相當的審查義務,則應當承擔責任。但消費者不能對電視臺有過高的要求,因為其畢竟不是一個專業監察機構。”

  李飛解釋說,如果是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如何起訴,起訴誰,則需要個案分別處理。李飛提醒道: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直接起訴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或者將他們和廣告主列為共同被告。但由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住址可能不一樣,消費者可以選擇離自己最近、對自己最方便的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減少訴訟成本,以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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