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茂
美國內華達州聯邦法院即將開庭審理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許超凡、許國俊。消息傳來國內,反響分外熱烈。
“二許”和開平支行另一行長余振東等人于1993年至2001年間利用當時聯行資金匯劃
系統存在的漏洞,大肆貪污挪用銀行資金4.83億美元,并將大部分資金非法轉移到香港,然后通過洗錢等方式將贓款進一步轉移到美國等地,直到2001年10月,中國銀行全國的電腦聯網導致案發。案發后他們逃往美國。在美國,余振東等三人及其親屬仍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2006年1月31日,美國司法部門以簽證欺詐、洗錢等15項罪名,對許超凡、許國俊及其親屬共5人提起訴訟。“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等待“二許”的必將是階下囚的難熬日子。
“二許”案的開庭審理,是繼去年成功遣返余振東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全球生效后,中美兩國在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邁出的又一個實質性步伐。
一些人在中國內地犯罪,逃經香港特區洗錢又逃到美國,最終招致被捕、受審,首先遇到的是司法管轄問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2條規定的管轄權原則,不僅確認各國基于國內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為主要方面的司法管轄原則,同時也認可刑事司法國際合作中具有重要意義的普遍管轄、磋商協調管轄為補充的管轄權原則。這對“二許”案的審理及對“二許”的嚴懲,是不可或缺的。
根據中美兩國刑事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余振東和“二許”等人的行為既違反了兩國的國內法,也違反了國際法。中國、美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享有追訴上述三人的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余振東等三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監守自盜、貪污挪用巨額公款,已經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我國司法機關理所當然享有不容置疑的管轄權。美國也享有追訴權,因為他們在美國涉嫌從事詐騙、洗錢、非法侵占、偽造護照和簽證等15項犯罪活動,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主要是違反了《美國法典》和《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等法律的規定,其中有的還是重罪,要作重判。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享有追訴權,因為余振東等三人主要通過香港洗錢,將國內貪污挪用所得的贓款轉移到國外,并且涉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根據香港特區法律規定,上述人員亦構成犯罪。
但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雖然已在我國生效,而在美國尚未生效,因此對美國還沒有約束力。雙方在刑事司法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主要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在實際操作運用中參照公約的做法,如通過磋商協調管轄,可以友好地解決司法管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并沒有“遣返”的概念和術語。余振東之“遣返”雖然類似引渡,但又不是法律意義的引渡制度,是一種非正式的司法協助方式,主要用于將難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們的國籍所在地。在余振東案件中,我國與美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雖然國際上存在不以引渡條約或公約為前提的無條件引渡,但只適用劫機、毒品、洗錢等少數國際犯罪,職務犯罪并不在此列。在這種條件下,中美兩國司法機關密切合作,通過簽署《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方式進行合作,開辟了高效可行的協作途徑和方式,具有很強的開創性和示范意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余振東與“二許”不可謂“笨鳥”,但“先飛”也罷,后遁也罷,最終還是落網了。世上有“偷雞不著蝕把米”之民諺,余振東與“二許”以及形形色色的外逃貪官,倒是偷了“金雞”的“佼佼者”。但是,世界潮流發展到今天,中國國際地位發展到今天,再狡猾的“佼佼者”,也只能是“偷不了‘金雞’還賠上命”。
(作者為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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