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松
美國著名橄欖球明星O.J.辛普森一案深刻地影響了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憲政制度,也是法學界在論述程序正義時經常引述的經典性判例。
既然辛普森無罪,顯然是指控他殺人的事實沒有成立。當這一“世紀審判”十周年
之際,我突然想到一個看起來有點“鉆牛角尖”的問題: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等人被殺一案是否偵破?我不知道美國警察的習慣,在諸如“辛普森殺妻案”之類的暴力刑事罪案尚未進入司法審判并作出生效判決之前,是不是會宣布案件已經成功偵破。
宣布兇手已被抓獲,案件已經偵破,其中所包含的意思,實際上就是認定了罪犯。但是,當這種所謂的慣例遭遇“未經審判,任何人不得被確認有罪”的憲法性原則時,問題立即被凸現出來:首先,在警方偵查階段,盡管抓獲了部分或者全部涉案的嫌疑人,在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其犯罪事實之前,就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罪犯,更談不上破案;其次,警方在破案時抓到的嫌疑人,有可能在審判階段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被宣告無罪。因此,無論哪一種情況,警方都不能宣布案件已經偵破。
那么,為什么警方在偵查階段剛結束,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審判定罪,就急忙對社會宣布案件已經偵破的消息呢?在我看來,除了警方在功利主義思想的驅使下,或因為沿襲至今的“命案必破”的壓力,或因為沸沸揚揚的社會輿論的壓力,或出于立功晉級的心理,使得警方急于表現破案成績外,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以偵查為中心的思想。其實質,是將刑事偵查視為追訴犯罪的唯一階段,或者最后階段,由此形成了一種習慣,只要警方抓到了嫌疑人,就認為這個刑事案件已經偵破了,可以公布結果,向社會輿論交差了。
以偵查為中心的最大問題,是忽視司法審判的實質性作用。所以,我們常常看到,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發生后,警方調兵遣將,成立專案組,有關領導親自督陣,有時為了對疑犯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還要在案件偵查階段不斷向媒體發布新的消息,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成功地抓到了犯罪嫌疑人,獲得了其作案的口供,甚至查獲了贓物,警方就認為大功告成,隨即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戰果。接著,便是舉行慶功會,專案組成員論功行賞。在媒體曾經報道的部分重大冤案中,參與破案的人員無一例外地得到了實際利益,有的事后被證明實際是刑訊逼供的首要責任人,也因破案有功而被提拔重用。至于接下來的司法審判程序,不過是對刑事偵查階段獲取的犯罪事實進行確認。
而以程序正義至上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司法理念,正好與我們傳統的以偵查為中心的思維相反,進入了以審判為中心的時代。從偵查為中心轉變為以審判為中心,表明審判是一個實質性的審查程序,法官要對警察在案件偵查階段所獲取的證據、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與指控犯罪相關的事實,是否遵循正當程序,有沒有刑訊逼供,證據是否充分確實,達到指控犯罪的標準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審查,否則,就不能確認被告人有罪。
再以辛普森案件為例。警方不僅在兇殺現場提取到辛普森的血跡,而且在他的住宅發現了與遺留在現場相同的另一只血手套、血跡、血襪子等堪稱“血證如山”的證據,老辛似乎插翅難逃,沒想到,由于警方的搜查和取證等環節違反法定程序,被辯方牢牢抓住,并最終使陪審團確信,辛普森是無罪的。
一場“世紀審判”就這樣結束了。火冒三丈的檢察官隨后以偽證罪將參與破案的其中一名警察送上法庭定罪。而到底是誰殺害了辛普森的前妻?案子到這個階段是否算偵破?用美國人的話說,只有上帝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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