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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系統性不公正的蔓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6日 17:01 經濟觀察報

  孫立平/演講

  引起我們話題的多個廠商奶粉碘超標而并非所有廠商都被曝光的事件,其實代表了一類現象:當一個規則應用到很多主體時,由于技術上的原因,不能使規則公正地應用到每個受懲罰的主體,從而導致問題出現。這樣的問題很多,在反腐敗領域也存在,把這個腐敗分子抓出來而不把另一個腐敗分子抓出來,就是這個問題。

  但是,現在我們這個社會所面臨的最關鍵的不公正,還不是這種由于技術上的缺陷而造成的掛一漏萬的現象。另一些社會公正問題更關鍵,比如征地過程中的不公正;拆遷過程中的不公正;壟斷行業競爭中的不公正;當行政權力介入之后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公正;國企改制中的不公正等等。

  我們的社會更多面臨著這樣一些不公正。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不公正與此前的改革開放時期相比,差別在哪里?差別不在一些枝節問題上,甚至不在于不公正的程度、對社會生活的影響的區別上。

  “非系統性不公正”到“系統性不公正”

  1980年代一直到1990年代初,社會的不公正可以被稱作“非系統性的不公正”,在于個體性主體對體制或規則漏洞的利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公正現象。也就是說,它是分散的個體利用體制漏洞形成的不公正。

  而進入1990年代中期之后,一直到最近這幾年,一種“系統性不公正”開始形成。這就是我們主觀感覺到社會不公正問題越來越嚴重、越來越突出的原因。一些有影響的社會群體有意創造的一種不公正秩序正在形成。我們必須看到這樣一種差別,才能理解我們現在不公正問題為什么會成為社會生活當中人們議論的主體。

  “系統性不公正”從何而來?它與1980年代、1990年代兩個時期改革的不同有著密切關系。任何改變都涉及兩個內容,一是體制變革,我們也稱之為制度變化;另一個是社會程度的變化。這兩個因素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是不一樣的。

  1980年代由于體制變化,新體制的出現催生了新的社會力量,但這些力量是有限的,更主要表現在這些體制不斷適應以求得生存和發展。但到1990年代之后,社會結構定型化了,一些大的社會力量開始形成,它們之間相對的關系比較固定。這個時期更多出現的不是體制的變革影響結構變遷,雖然這個過程仍然繼續,而另一個因素開始發揮重要作用,那就是定型化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力量開始左右這個社會的變革過程。比如,一些涉及到重大社會利益關系的改革,有可能演變為利益的爭斗。

  力量失衡

  在1990年代之后形成并不斷定型的社會力量,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強弱之間力量失衡,F在,為什么有強勢群體的人出了事,大家都一片歡呼,因為大眾和精英之間的關系過于緊張。但這個強弱力量的失衡,不是由于中國的強勢群體力量真的過強。在中國,一個個人資產只有幾千萬人民幣的人就可以被稱作大佬,為什么?因為他對手的力量太弱。那么,對手力量為什么過弱?因為他們最基本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為什么在拆遷、征地過程中出現很多嚴重的不公正現象?因為弱者失去了最基本的權利。

  所以,19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不公正問題的最基本背景就是社會力量的失衡。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系統性不公正”開始出現。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叫“警惕中國社會的西西里化”。西西里化實際上就是指經濟社會的秩序是以強力和不公正作為特征的,F在,從定州事件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實際上很大程度上西西里化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黑社會或者類似黑社會的介入,已經發生過很多次。

  這種社會狀態的形成非常有害,它開始破壞社會生活的底線。社會的底線是什么?它是無論從道德、信仰等因素來看,最基本、必須要遵循的規范。它超越了不同體制,比如,不能偷盜的規范,在市場經濟里成立,在計劃經濟里也如此。

  所以,現在談論中國社會存在的不公正問題,更應當談到在這樣的時代,在中國這樣的特殊條件下,正在形成的一種不公正秩序。我們需要不僅僅從個別現象來看,而把它當做一個正在形成的秩序來看,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如何防止社會生活的西西里化。

  首先,我們要看到,公正是相對均衡社會力量博弈的結果。就像看待貧富差距一樣,貧富差距千萬不能被看作是一些政策偶然失誤的結果。為什么在同樣政策下,一批人受益,而另一批人吃虧?因為不同社會力量爭取自己利益的能力失衡了。不同群體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能力不一樣,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市場競爭對能力強的人有利,而國家再分配又對這些人有利;市場競爭對能力弱的人不利,國家再分配又對他們不利。

  其次,除了相對均衡的社會力量之外,要有超越性社會力量的存在,即一個超越的國家的存在,包括政府和法律。我不太理解,為什么我們總認為中國改革需要在完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通過人們博弈再創造出一套規則來。實際上,成熟的規則別人已經有了,前幾天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說,“水上的船可以坐,河上的橋可以走,為什么一定要船也不坐、橋也不走呢?”這值得我們反思。

  我們在制定規則的時候,有時候卻把已有的重要社會法律擱置到一邊。比如,一些地方在拆遷和征地問題上法院基本不予受理;當農民工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再加上一個調解過程,使法律程序拉長了一倍,結果很難有人走到法律程序當中。

  所以,一個具有超越性的、從而具有公正性的國家的存在,才能防止社會生活的西西里化,防止不公正的秩序在不公正的社會生活當中支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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