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我國又一家新的民營航空企業———春秋航空公司即將飛上藍天,這家以低成本低票價為賣點的航空公司將取消一切看似“多余”的服務。
航空公司“降低”服務有一個好聽的叫法:省之于旅客,讓利于旅客。正是在這樣的思路指導下,一切“多余”的服務都在取消之列:限制免費行李數量,將最高免費行李額從一般的公斤降至公斤;餐食自行解決,僅免費提供瓶毫升的礦泉水;沒有廊橋和擺渡車,使
用較遠的機位,旅客需徒步上下飛機,重復使用塑料登機牌……
有一項“多余”服務被取消,讓我頗為不解:對于因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班,不提供餐飲,延誤小時以上、當天晚于時以后提供帶盥洗設備的標準間住宿。至于延誤賠償,春秋航空的總裁王正華解釋,去年春秋航空曾在民航資源中國網上作過為期近兩個月的調查,發現航班延誤時旅客最想得到的并不是現金,而是知情權和繼續旅行———言下之意,主動賠償不可能。
難道乘客的合法權益也是“多余”的,也必須為低價而舍棄嗎?“省之于旅客”有一個尺度問題,只有把握住這個尺度,后面的“讓利于旅客”才有可能名副其實。這個尺度就是乘客作為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不容“節省”。這些權益包括:生命安全的權益不能說低價所以降低安全投入;財產安全的權益不能說低價所以東西丟了一律不賠;保證服務質量的權益不能說低價所以以次充好;獲取侵權賠償的權益,不能說低價所以延誤有理找我沒門;法律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益;“節省”必須限定在法律的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