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陽
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
“不”字。從內容不難看出,草案條款主要是針對女性的。筆者在贊同之余要說的是,對性騷擾受害者的法律關懷是不是留下了現實空白和盲點,比如,如何保護男性不受性騷擾的侵害,對此是否也應給予婦女相同的法律呼應?
這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命題。如果說在以前人們的印象中,“性騷擾”還是一個單向發展,即受害者基本為女性的話,那么,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變化,“性騷擾”的性別指向上也有了明顯變化,男性公民遭遇“性騷擾”亦屢見不鮮。前幾日,古城南京的公交車上就曾出現了這樣一幕:一名外形相貌頗似某臺灣明星的年輕俊美男子上車后,立即被多名女乘客緊緊“關注”,其中有一名青年女子更是“大膽”,屢次對該男子實施“親密接觸”。驚慌之下的該男子被迫“轉移”到了車廂后端,沒想到這女子如影隨形,繼續實施“貼身緊逼”,而且動作愈發“出位”和囂張。無奈之下,該男子選擇了提前下車。據說該男子并非第一次遇到如此情況。這是男性遭遇“性騷擾”的典型案例。與之相比,在一些較隱秘的小眾場合出現的男性被各種方式“性騷擾”的事件更非鮮見了。
如果說由于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原因,給人以“弱勢”印象的女性在遭遇“性騷擾”時更易引起人們普遍關注和反思的話,那么,時至今日,越來越多的男性同樣為“性騷擾”黑手困擾和侵襲,作為民眾惟一現實而公正“庇護神”的法律,便沒有理由“厚此薄彼”或“顧此失彼”。男性公民同樣需要禁止“性騷擾”的相關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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