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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不拒載有損乘客利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2日 08:03 信息時報

  賀貝 媒體從業員

  廣州市昨起正式實施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對車輛客運設立若干規定,違者予以重罰!掇k法》對城市公交車的經營行為給以規范,明確介定公交經營者和乘客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然而,《辦法》對“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后續車輛拒載換乘乘客”,以及“客運車輛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皆給予重罰(本報昨天A10版)的規定,
看似強化公交車責任,實際上是損害乘客利益。

  公交車當然不應拒載,但前提必須是在可容許的載客人數之內,而目前城市公交車超載情況十分嚴重。以廣州為例,公交車超載比較普遍,某些線路高峰期據說超載人數高達200%,以致早有政協委員要求限制公交車過分超載,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珠三角某些城市,交警處罰嚴重超載的公交車而受到公交部門異議的事,也不時發生。然而,《辦法》規定公交車不能拒載,前提只是語焉不詳的“無正當理由”,這就等于今后公交車無限量載客是容許的事,司機為了避免拒載受罰,也只能任由車廂變成沙丁魚罐頭。

  這樣說并非強詞奪理。新《交通法》規定所有上路車輛都不許超載;公交車的行駛證上,也標有核準的載客人數。問題是建設部曾發文規定,公交車廂有效站人面積內,每平方米可站立8個人,公交部門一直拿這個20多年前的條文來回應“超載”的質疑。“每平方米站8人”稱得上是“罐頭魚密度”,明顯不符合今天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也大大超出核定的載客人數,而建設部對此不置一詞,籠統地強調“不得拒載”,如此,優雅舒適的乘車環境如何得到保證呢?

  有人會問,如果“拒載”,乘車不是更難了?這就牽涉到公交經營的責任問題:應當視乘客數量合理增加車輛;如果車輛過多交通堵塞,就應當在數量控制中實行“公交車優先”;如果現有的公交經營者拿不出更多的車輛,就應當放開線路,讓更多企業和車輛參與客運。在公交車數量不足、普遍超載的情況下,我們需要的不是“不許拒載”,而是科學核定車輛載客人數,設計出恰到好處的人車比(比如每萬人應設多少公交車),在未滿員的情況下不許拒載,這才符合公交與乘客雙方應有的責任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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