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到位不越位 國資委別出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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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9日 20:57 工人日報企業周刊 | |||||||||
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盤活國有資產的眾多手段之一,它與國有資產流失沒有必然關系。經濟考慮讓位于政治考慮,無疑將增加轉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 本刊特約觀察員 黃昕 4月1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正式公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
仔細研讀《暫行規定》,與其說是規范,不如說是以規范為名,繼續禁止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規定中稱,禁止大型國企向管理層轉讓產權,但中小企業可探索。 既然是探索,就是不肯定,將來也許會否定。如果將來被否定,會不會秋后算賬,追究責任。何況大型企業還明令禁止。轉讓可能錯,不轉讓沒錯,如此一來,各地國資委又怎敢轉讓。即使轉讓時,焦點將不再是轉讓價格是否合理,轉讓程序是否公正,而是敢不敢轉讓。經濟考慮讓位于政治考慮,無疑將增加轉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而這與通過轉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是互相背離的。 大型國有企業上市,是國資委力推的改革措施。上市就是國有產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們的股票允許公眾購買,甚至外國投資者購買,卻不允許管理層購買,這是對管理層作為普通公眾的投資權利和自由的一種剝奪和限制。這種剝奪和限制的依據何在,國資委是否給予管理層相應的補償呢? 規定要求: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卻沒有指明需要什么樣的證明,誰出具的證明,連一般規定中常見的“合法”的定語都沒有。由此可見,國資委也沒想清楚到底需要什么樣的證明,誰提供的證明,什么證明才有效。在結婚都曾需要單位證明的中國,除了自己工作的單位,還有哪個單位能給管理層提供證明呢? 而“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的規定,在個人貸款買房、貸款買車普及的今天,顯得尤其突兀。 消費者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然后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的行為,正是以自己打算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融資的行為。管理層以打算購買的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抵押融資,與個人貸款買房在本質上是一樣。更何況國有產權一旦轉讓,購買者就有處置權,國資委根本無權限制已不屬自己的產權或資產的融資行為。 買賣雙方是平等的,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國資委沒有高人一等的地位。管理層融資是管理層與金融機構間的借貸行為,根本不在國資委管轄范圍內。在此,國資委不是越位,而是出界了! 至于規定中的五種禁止情形,至少有兩種涉嫌犯罪行為。對于犯罪,已不是禁止購買國有產權的問題,而是國資委作為管家,是否盡職盡責,將不法分子繩之于法的問題。作到了,是到位,沒做到,是失職! 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盤活國有資產的眾多手段之一,它與國有資產流失沒有必然關系。社會輿論關于MBO的爭論,并不在MBO本身,而是在MBO過程中發生的種種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追究不滿。對此,國資委應有清醒的認識,重在執法,進一步解放思想,尊重市場,才能在國有資產管理上作到到位不越位,更不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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