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湖北高院憑良心做好事 應該予記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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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6日 10:31 中國青年報 | |||||||||
陳杰人 剛剛過去的河北青年聶樹斌被冤殺一案尚未淡出人們的視野,湖北荊門又爆出佘祥林因公檢法機關“一條龍出錯”導致的冤案。這個可憐的青年,因為一起荒謬得不能再荒謬的“殺妻案”而被當地法院兩次判處死刑,最終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大牢后,佘祥林終因當年被認定為其所殺的妻子生還而冤情昭雪。
佘祥林是不幸的。因為司法的錯誤,他不僅失去了11年的青春和自由,而且在監獄里失去了一截手指,落下一身病殘,而他摯愛的母親也因此含恨離世,可憐的女兒也早早輟學。但比起河北省那位10年前被錯誤處決的聶樹斌來,佘祥林又是幸運的。畢竟,正是由于湖北省高級法院當年頂著壓力據理駁回一審死刑判決,才讓他還有機會看到冤情昭雪的一天。 我注意到,在佘祥林事件被曝光后,包括一些學者和評論人士在內,不少人紛紛發表觀點,認為“佘祥林的悲劇根源在于湖北省高級法院濫用發回重審程序”。在這些人看來,“如果湖北省高級法院看到佘案的可疑,就直接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判佘祥林無罪,那么佘就可以免去11年的牢獄之災了”。 這樣的說法貌似有理。的確,就現代法治精神而言,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領域中的一條基本原則,它實際上是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延伸和拓展。如果11年前的湖北省高級法院能夠不折不扣地貫徹這樣的理念,那么不止是佘祥林,或者還有更多未被發現的張祥林、李祥林都能夠幸免冤獄。可問題是,我們能夠要求11年前的湖北高院做到這一點嗎?湖北高院有可能在11年前做到這一點嗎? 眾所周知,中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進步標志,就是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正是這兩次重要修改,讓中國至少在法律言語層面承認了“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并拋棄了曾經廣受詬病的類推制度。而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在舊的法律體制框架下,基本上是以政治掛帥、重刑主義和疑罪從有的原則進行,并且嚴重忽略程序公正。 從媒體已有的報道可以看出,當年在佘祥林一審被判死刑上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后,高院審判委員會的一些委員注意到了案件的重重疑竇,并以此為由主張不殺。當時的情形是,“被害人”家屬組織了200多人的上訪隊伍,要求對佘從快處決。但是,湖北高院頂著“巨大的壓力”撤銷了原判發回重審。 把事情放到當時的環境下去考察,說湖北高院頂著“巨大的壓力”一點不假。因為如前所言,當時中國對群體性事件特別是群體性上訪事件是諱莫如深的。可以想像,在當時環境下,200多人前往省會上訪是多么嚴重的政治事件。按照那時的經驗,湖北省高院完全可以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順水推舟,順利消除上述政治事件。但是,湖北高院還是憑良心做了好事。 請千萬別小看了“良心”二字。不僅是當年湖北高院的裁定讓我們看到了良心的價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直到今天,我們的司法偵查活動和司法審判行為仍然在呼喚著良心。如果警察有了良心,就不至于用殘酷的刑訊逼供手段對一個明知道是冤屈的嫌疑人屈打成招,強迫畫押;如果有了良心,就不至于有河北法院對于一個口口聲聲喊冤的疑犯毅然開槍! 在我看來,佘祥林能夠活到今天,正是因為有湖北高院當年審判委員會的司法良心構成了保護生命的制度墻。湖北高院的法官們在那種環境下能夠做到這一點,已經盡了力。所以到今天,我要以一個公民的名義,為一條生命的存續,向湖北省人大為湖北高院請功。 社會學和歷史學告訴我們,人以及人的行為選擇模式,總是和他所處的時代環境息息相關。一個好的制度,能讓魔鬼變成天使,而一個惡的制度,則能讓天使變成魔鬼。在當時條件下,湖北高院的法官們作出那樣的選擇,已經是盡力而為了。 我說這些,無意為湖北高院辯護什么,目的是,當類似佘祥林這樣的案子一再發生,當我們還不知道那些早已成為骨灰的死囚里面到底有多少冤案的時候,我們是否應當從根源上追究呢?其實,中國司法發展到今天,較之11年前,從理念和制度上都有了突飛猛進的進展,特別是在刑事司法方面,隨著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罪行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已經確立,中國的法官們理當在維護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有更大作為。但我們今天依然看到發生那么多的刑訊逼供,有那么多的司法腐敗。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更應該從佘祥林案中舉一反三,追尋今天司法腐敗和警察濫權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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