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錦旗體現法官角色自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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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21:35 紅網 | |||||||||
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1日發布的《關于正確處理當事人贈送的錦旗、感謝信等表意物品的通知》,即日起,青島各區、市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各庭、處、室辦案人員不得收受當事人通過任何方式贈送的錦旗、牌匾、感謝信等表意物品,已經收受的不得懸掛。(據《人民日報》4月4日報道) 可以預見,青島市各級法院拒收錦旗牌匾的做法會得到社會各界的正面回應。從比
接受錦旗,醫生可以,甚至警察也可以,為什么惟獨法官不可以?如果以“職責義務”的理論來解釋,為病人和公民服務同樣是醫生和警察的職責,但是他們接受錦旗并沒有被視作不正常。這個問題只能從角色定位的角度來回答,因為法官與醫生、警察的角色有著本質的區別。在法治社會中,法官是獨特的仲裁者,他們以法律為后盾,手執審判的天平,不帶傾向性的居中裁判是他們的角色定位。從這個意義上說,醫生的角色環境要單純得多,只要能夠幫助病人戰勝病魔,他們盡可以坦然接受錦旗。 接受錦旗不是從正面加固了法官的角色定位,而是從反面挑戰乃至有可能摧毀他們應有的角色定位。法官所面對的基本上是原告和被告兩個方面,錦旗無論是哪一方送來,它所代表的都只是一方的滿意。而這種滿意很難說是在維護正義的層面上做出的判斷,最大的可能性是出于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一種本能的謝意。如果說錦旗可以代表對法官維持正義的嘉許,那么另一方沒有送來錦旗,豈不是對法官的否定?所以,錦旗很難說明什么,尤其是在正義是非的大問題上。 甚至,有時候錦旗恰恰證明了徇私或枉判的存在,道理非常簡單,因為錦旗的送出不過是一方利益得到滿足的產物。盡管如此,公民依然有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因此,不會有法律規定公民禁止送錦旗。但是,在錦旗的另一端,法官必須對錦旗的本質保持清醒的認識,必須對錦旗的收受與否表明自己的態度。如果坦然接受了錦旗,說明法官將自己混同于醫生或者警察,這是角色意識模糊的體現,這樣的法官能否保持職業的冷靜,說到底讓人放心不下。而青島法官的拒收錦旗,體現出的正是一種法官角色的自覺。 法官當然要講司法為民,但是司法為民不能被庸俗化和矮化。以錦旗的有無和多寡來判斷法官是否做到司法為民,是典型的對司法為民的曲解。司法為民不是為某一個當事人,司法為民所要秉持的最高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忠實于法律就是忠實于人民,就是最大的司法為民。舍此,沒有錦旗多寡的其他標準。 (稿源:紅網) (作者: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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