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額不應小于公民個人所受損害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11:37 中國青年報 | |||||||||
江南雨 據4月3日《新京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于轉發2004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并計算出作為檢察院違法侵犯賠償請求人日平均工資的標準———63.83元。雖然這一賠付標準已經比上年度提高,但仍未脫離平均主義的思維窠臼,難以實現國家賠償不低于公民個人所受損失的司法公正理念。
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述賠付標準,是對《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的具體化,該法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然而,這一規定并不能從本質上體現我國憲法有關國家賠償的規定。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是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的:“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是將公民所受到的各種損失予以盡可能準確的估算后,以支付金錢的方式承擔的侵權責任。法律必須體現社會正義即體現社會公平的本質,國家賠償應當涵蓋公民在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中所受的各種損失,且賠償數額不應低于所受損失。以檢察院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為例,通常并不僅僅侵犯公民的勞動權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還勢必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以及因喪失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其他損失等等。然而,《國家賠償法》的上述規定,卻將有關違法機關對公民多項權利的侵犯和應有賠償統統簡化為一項誤工損失費,而未考慮人格尊嚴、名譽權等精神損害的賠償。 同時,上述規定也不符合司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國家機關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不是全體公民或全體工薪人員,而是特定的個人。但是,上述賠償額的計算,卻無視賠償請求人的國籍、職務、年齡、技能、收入、受損情況不同的事實差別,采取了“一刀切”的計算公式,對于無業流浪者等收入水平較低的人來說,也許比較“劃算”,但對于科學家、企業家、外籍高管等高收入人員來說,賠償顯然遠遠低于其所受到的損失,無法體現法律的公平。 國家賠償,要做到絕對精確顯然很困難。但是,比較準確地估算出侵權行為給個人造成的損害(包括“誤工費”)不僅有必要,通常也是能做到的。職工日平均工資,只是一種參考,適用于收入水平低于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或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們。如果賠償申請人能夠舉證證實自己的損失額,哪怕賠償額大大高于上述平均數額,也應予以賠償。國家賠償額的計算,不應是對公民侵權賠償額的最小化計算。 不久前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就有代表、委員提議對施行10年的《國家賠償法》予以修訂。希望對上述不合理、不合情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本質的規定,能盡早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