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細節的陰影同樣不容漠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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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21:17 紅網 | |||||||||
對于蒙受“殺妻兇犯”之冤達11年之久的佘祥林一案,眾多媒體近日紛紛做出了跟蹤報道。筆者注意到,媒體的關注點除了集中于事件本身,更多的是對相關司法程序細節之失引發的反思。有媒體評論,司法程序的細節,對于被害人的命運至關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劇重演,我們首要解決的,就是對立法具體而微的訴訟程序的堅守。 佘祥林一案暴露出的司法細節之憾確實讓人深思,不獨有媒體所指出的立案管轄權
與此同時,透過佘祥林不堪回首的個人際遇,我們還不幸看到了司法執行細節上的一道道“陰影”:“你看看我這指頭,已經有一節丟在監獄里面了,你看看我這腳趾,到現在還沒長齊整,你再看看我這腿,這兒,這兒,都是傷疤。”“我怎么會承認,但人一進到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當時他們關了我十天十夜,輪流審問,連打帶罵,不讓睡覺,誰又受得了呀?然后,他們趁我迷迷糊糊的時候抱過來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說就讓我在上面簽字摁指印……”這一幕幕真實得有點讓人驚恐的細節描述更應引起我們的關注,如果說司法程序上的各個細節是環環相扣的,尚有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可能,但在前司法階段(審訊期)和后司法階段(刑罰執行期),執行細節上的手段運用幾乎成為“扭曲的常態”。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是在“有罪推定”、“限期破案”等缺乏司法理性的主導思想下,它的約束力早已被執行者拋之腦后。更讓人擔憂的是,一旦這只“惟我”“惟效率”的執行“灰手”成為決定司法走向的主宰力量,其后果將不堪設想,它可能將司法公正在公眾看不到的幕后角落隨意扭曲,它可能一手制造佘祥林第二、第三…… 我們當然希望高墻內的陰影只是極個別的偶然現象,但我們沒有理由漠視它對司法本義的曲解和僭越,我們不能以司法或刑罰的名義搞“突擊破案”、“以罰代審”、“以罰代法”、“以罰代管”、“以罰立威”,甚至是以不人道的災難性體罰方式任意處置與凌虐被監管對象。司法文明不僅僅體現在程序的公正、公開、公平上,它還包括司法監管、執行細節上的理性與人道,同時也要求執法者自身需嚴格遵法守規,不濫用、不擴張手中神圣的司法權力。 (稿源:紅網) (作者: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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