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無論大小,只要失去了有效的監督,就會形成絕對權力;而絕對權力,則必然產生絕對腐敗。這則定論,如今又得到了佐證。據新華網3月30日報道,四川成都青羊區七名村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在農村土地經營及征收補償過程中,大肆侵吞、占有以及以種種名義隨意開支拆遷補償款,涉案金額達420萬元,現已被依法逮捕。
有關村干部經濟犯罪的信息,媒體時有披露,已屢見不鮮。而在分析此類案件時,
卻有相似的結論,那就是對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常言道,亡羊補牢,尤未晚矣。為什么這些年來,我們對村干部管理和監督這個“牢”一直難得補好?筆者以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管官的官沒把村干部當“官”管。
村干部處于中國權力體系的最末端,但長期以來,村干部的角色卻始終定位模糊。即使是村民小組長,如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按照刑法規定,也只能是歸“其他單位的人員”類定罪處罰,在法理上體現村干部角色的尷尬。在實際工作中,村干部只是上一級部門的辦事“工具”,并沒有把他們當“官”看,因而疏于管理和監督在所難免。
為保證公務員隊伍清政廉明,我國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管理和監督體制。但上一級組織對村干部卻沒有“官”念,管理和監督往往“失守”。例如,對村財務沒有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制度;新老干部交替,沒有離任審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要每3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但實際上,有些村長期不公布財務,即使一年公布一兩次,也大而化之,不全面,不真實,不規范,失去民主監督的作用。如青羊區草堂村、西窯村村干部轉移拆遷補償款辦私人公司,長達四年之久才東窗事發,令人深思。
我國行政公務人員有薪金福利保障體系,而村干部卻采取自我創收,自行解決工資待遇的政策,給不良村干部提供斂財、聚財的可趁之機。
我國行政公務人員有提高業務水平、強化職業素質的培訓體制,而對村干部教育非常薄弱。造成村干部不懂法、不學法,法制意識、宗旨意識淡薄,業務能力差,管理混亂。這為個別村干部專橫跋扈成為稱霸一方的“土皇帝”提供了土壤。
遏制村干部經濟犯罪,管理和監督是關鍵。這就要求上級管理部門樹立村干部也是“官”的觀念,研究對策,將村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納入整個干部管理和監督體系中,徹底改變村干部權利真空的局面。
(稿源:紅網)
(作者:桑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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