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周先生要給自己女兒取名“周蒽萊”,可戶籍部門就是不給上戶口,原因是這與前國家領導人名字諧音。最后,他不得不取個其他名字才給女兒報上戶口。他去信訪部門投訴,答復說國家雖對此沒有禁止性法律規定,但戶籍部門有義務予以勸告(見29日《深圳法制報》)。筆者認為,姓名權是公民人身權利的一部分,在一個更加開放的時代,有關部門可以向公民陳述與領導人姓名相同或出現諧音可能帶來的種種不便,但沒有禁止公民給自己或孩子命名的權利。
個人命名為帝王諱、為尊者諱,是封建社會的規矩,也是傳統文化的糟粕之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社會,無論是現任國家領導人還是前任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公民權也不因其身份、職務的變化而可被任意擴大或者縮小。姓名權是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的一部分,法律既然已經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那么,有關部門以“周蒽萊”與已故領導人姓名諧音相同拒絕為之上戶口,就有違法之嫌。
實際上,公民給孩子命名時和已故領導人或其他偉人、名人重復、諧音相同,是許多國家公民的習慣,未必就有惡意,其中多數是出于對上述人物的敬仰與崇拜。非洲某國一居民出于感恩,就給自己家的狗取名“克林頓”,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到該國訪問時,還看望了這個“克林頓”和他的主人。人們評價他人的時候,依據的是其行為本身與國家法律、道德準則,決不會考慮其姓名如何,與偉人、名人姓名相同或諧音相同者的行為也不必然就會為偉人、名人增光或者抹黑。有關部門在命名問題上自設禁區,無疑是一種杞人憂天、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在作怪。
與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現象相比,事實上,普通公民與偉人、名人同名同姓往往很難避免,甚至幾率很高。例如,我國一位前領導人的姓屬于中華大姓,加上名字只有一個常見字,與他同名同姓者在許多城市數以千計。偉人、名人并非天生,成名前姓名若與其他人相同,他們一旦成為偉人、名人,國家和他們自己都不會、也不可能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的姓名。
公安機關的戶政管理部門,近年來在取名問題上與公民的矛盾甚至訴訟時有所聞。夫妻之間,離婚男女之間、長輩與晚輩之間等,為姓名權產生的矛盾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我國法律對姓名權的規定過于概括,除了《民法通則》以外,僅有《婚姻法》規定了子女可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對于社會生活中諸如采用父母復合姓、取名使用非常用漢字、取名內容應不應有禁忌等常見問題,尚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因此,完善、細化姓名立法,已成為擺在立法機關面前一個繞不開的課題。
(稿源:紅網)
(作者: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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