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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07:11 新京報

  11年前,湖北省京山縣農民佘祥林因“殺妻”罪被判入獄,11年后,他的妻子卻戲劇性地出現(xiàn)了。由此證明7年前對他的判決是一次錯判。(3月31日《新京報》)

  佘祥林已重獲自由,大家為其性命得以保全而慶幸。但是,按照司法機關當時的認定,佘祥林是為另娶他人而用石頭砸暈妻子,又將其推下水塘溺斃。若該“事實”被查證屬實,顯然應屬刑法中“罪行極其嚴重”的行為,被告人理當被判處死刑。

  然而,此案由當?shù)刂屑壏ㄔ阂粚徟袥Q死刑后,經(jīng)過上訴、發(fā)回重審、退查、起訴、再次退查等環(huán)節(jié),最終卻由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并由同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

  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基層法院無權審判。此案審判權被移轉至基層法院,說明上級部門認為佘的行為“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連殺妻沉尸都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那理由只可能有一個———證據(jù)不足。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實際是要求司法機關在斷案中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以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裁斷是非。而不是回避問題,疑罪從輕,將無法查清的案子用確定有罪卻又從輕、減輕刑罰的形式敷衍塞責。

  佘祥林案幾經(jīng)周折,及至最后被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說明各級機關都明知該案已屬“疑案”范疇,最后形成的有罪判決,顯然是“疑罪從輕”的違法行為。7年過去了,如今,《刑事訴訟法》又將面臨修改,但促使當年的司法人員作出“疑罪從輕”判斷的各種因素卻依然存在。

  比如,用“破案指標”衡量工作成績的考核方式,只會使執(zhí)法機關在一味追求破案率的同時,忽略對嫌疑人權利的保障。而外界對司法機關的干擾,更將左右其判斷。一位美國律師朋友曾問我:“如果辛普森案發(fā)生在中國,他會是什么命運?”我答道:“也許會是死緩!币驗橄裥疗丈@樣的有錢人,又涉嫌那么兇殘的殺人案,若因證據(jù)不足而脫罪,不僅公眾情感上難以接受,媒體、輿論也會向審判機關施加影響。

  行政部門為避免出現(xiàn)社會秩序的波動,也許會在權衡社會、個人利益后作出犧牲個人權利的選擇。

  事實上,佘祥林案的審判權當初之所以被交由基層法院行使,還有一個潛在的好處,那就是被告人上訴后,本地中級法院即可終審判決,案件無法再上訴至高級法院,這樣,案件的判決結果就在當?shù)卣ú块T掌控范圍之內,既不致因錯案追究而令相關人員承擔責任,也不會因“無罪判決”鬧出社會波動。

  在證據(jù)、程序都存在問題的“疑案”面前,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意味著個人尊嚴與司法專制的兩難選擇。刑事法治的真諦在于個人權利的保障。若抽象的統(tǒng)計數(shù)字、空洞的利益衡量成為司法選擇的主導,那么,人的尊嚴將受到損傷。

  □何帆(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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