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張衡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公眾的憤怒。3月7日晚9時許,張衡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湖南湘潭市有關政府部門雖然相繼接到過電話報案,但均未采取得力措施。最后,無助的張衡生在雨雪中因傷病和饑寒悲慘死亡。
據報道,湘潭市公安局提出對在“張衡生事件”中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11名警務人員予以辭退、行政記大過等處分;昨天有消息說,張衡生的家屬已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
,控告4個部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提出索賠人民幣30萬元。
追責和賠償,是我們常見的事故的“善后”,然而,再完美的善后,也無法挽回一個29歲的生命。我們需要檢討的,是這樣的事件何以在我們的視野里屢屢出現。
從無辜女孩李思怡因為警察瀆職被活活餓死,到湖南幼女遭強奸110三次接警不出警,再到流浪男子死在救助站大門旁……
公民遇到危難,政府有義務施以援手,有關部門有責任保障其生命和財產安全。也因此,從保護公民安全的公安機關,到臨時救助的民政部門,政府設立這些部門就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公民進行全方位的保護,也即無論處于何時何地,公民的困難都可以從政府那里得到救濟,化險為夷。然而,總有一些公務人員放棄了人民委托給他們的職責,面對公民的危難,冷漠視之,能為而不為,導致公民的權利被損害在政府法定的職責之內。
張衡生事件讓我們看到,“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價值觀仍然在一些人心中缺位。“高于一切”,就要求國家公務人員,得到有公民的生命可能遇到不測的報告之后,像稱職的醫生那樣千方百計進行挽救,這種挽救不是等待上級機關的指令,不是“干完手頭工作再說”的拖延,不是期待別的部門和群眾施救的僥幸,而恰恰是一種基于人道的、良知的、責任的自然而然的工作習慣。用這樣的標準衡量張衡生事件中的相關人員的表現,可以看出他們的巨大差距。
張衡生事件還能看出一些執法者對規則的漠視。無論是110指揮中心接警,交警部門值班備勤,派出所民警對群眾報警的處理等,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在執行時被忽視、被違反,“5天內5個疏漏”,導致張衡生被“拖”死在國道旁邊。
張衡生事件也暴露出防范技術上的問題。3月7日晚出事后,當地村民撥打110報案,由于事發地湘潭縣茶恩寺鎮與衡陽市交界,電話區號相同,這個報警電話就被接到了距離事發現場約有2小時車程的湘潭市市區。很多緊急報警往往需要警察爭分奪秒地出警,從接到報警的市一級110到屬地公安部門出警,往往頗費周折。110指揮網絡無法自動識別同一市級行政區域內不同區縣的報警電話,這種狀況應該改變。
把人權觀念徹底深入到公職人員的腦海,建立對公職人員瀆職的事前預防機制,消除生命救助中的模糊地帶和技術障礙,這或許是“張衡生事件”在責任追究和經濟賠償之后更需要反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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