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廣州市某派出所遷入一對年僅一歲的雙胞胎戶籍,孩子們的名字頗為獨特,一個叫“鐘共”,一個叫“鐘央”。就這樣的名字能不能入戶,廣州市戶籍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說,公民每個人都有自主處理名字的權利。對于一些公認的國家機構或歷史名人的重名或諧音現象,國家并沒有相關的法律出臺,如果當事人硬要取這個名的話,我們也沒有權力拒絕,當然應該按章辦事,準許入戶。(據3月26日《信息時報》)
“鐘共”“鐘央”入名是否合適,或許值得商榷,但當戶籍部門說出“沒有權力拒絕”這句話時,我們卻有必要表示我們的贊許。在我看來,對于公民來說,這是“法無明令禁止皆權利”原則在現實生活的一次展示,對于公權力于說,這是“法無授權皆禁止”原則的一次生動演繹。
從法律原則上看,公民拿“鐘共”“鐘央”作為孩子姓名,是一種非法定行為,亦即法律規范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法律通常反映的是社會生活中的法權要求,因此法律及其立法系統必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那么在出現了行為卻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時,就需要通過法律原則及其理念進行調整,這個時候,確定對公民“法不禁止皆自由”與對權力者“法無規定皆禁止”的原則,其實是對私權利和公權力進行界定的基本法律精神。
“法無明令禁止皆權利”可以最大限度增進公民的福利,而“法無規定皆禁止”則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公權力的濫用。因為公權力存在著天然的擴張性,若不對其加以約束,會損害私權利。所以,為了防止公權力者濫用權力,就必須用立法來予以制約,并且不能給公權力者自己解釋法律的權力。這是法律正義之所在。
之所以要對戶籍部門的做法予以贊許,也就在于其對“法無規定皆禁止”原則的堅守。事實上,當社會對“鐘共”“鐘央”入名的現象爭論紛紛的時候,不論是持何種意見者,都無不希望一種更權威的說法,而這種期盼就可能將公權力者推上“解釋法律”并扮演起權威意見者的險境之中。但事實上,除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沒有誰是意見領袖。那么這時候,能夠支配我們行為的,只有“法無明令禁止皆權利”之原則。而假如輿情仍不能認同,則不妨提起立法議程,而在此之前,公民的這種自由權利仍需尊重。無它,只因為較之于私權利使用,公權力“濫用”的危害性更大。
可惜如我們所見,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所有的公權部門都具有廣州戶籍部門這份冷靜與理性。既使排除公權力者主觀濫用權力的現象,他們在客觀上也都無時無刻不以具有釋法權的意見領袖角色自許。一些地方的行政執法部門之所以屢屢出現以罰代法、執法經濟及濫用權力現象,其原因大都在于此。這樣看來,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明確公權行使的不作為原則,比起積極的亂作為或越權作為顯得更有意義。
以“鐘共”“鐘央”入名是否合適,還有爭論之必要,但在法律還沒有做出調適之前,如果他們需要入戶,相關部門也沒有權力予以拒絕。而我們對于此事的關注,不光是對公民權利的關注,更是對公權力者慎重使用權力的關注,對法律正義的關注。
(稿源:紅網)
(作者:楊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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