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國務院有關部門已批準成立一個專門的藥品定價中心,負責對藥價進行綜合評估。而且,該“中心”近期就有可能對外正式宣布成立和掛牌。
正在籌備中的“中心”由國家發改委具體負責籌建,主要組成人員包括藥學專家、經濟學家、臨床專家等,主要職能是對我國藥品價格進行充分核定,針對藥品的具體價格給出一個以合理成本為基礎的建議,并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有專家據此樂觀推測,此舉符合現行的醫療體制,對藥品合理定價將是一個極大促進。然而,根據以往多次發生的一項改革在付諸實施后往往出現“變形”乃至“流產”的經驗教訓,筆者對“中心”成立后的順利運行以及實效仍不無擔憂。可生出顧慮與擔憂的“體制性”因素頗多,一個鮮明的理由則是:它僅僅被定位于了一個“建議機構”。
藥價虛高的根子是政府有關部門虛高定價,這已是無法掩飾的秘密。這就等于說,藥價虛高之“病”主要是病在了政府有關部門身上。當然,應該是誰有病誰吃藥。即將成立的“中心”將充當一種什么角色?看來它很難成為一劑對癥的良藥。假如它僅是一個“建議機構”,在政府主管部門價值取向、處事立場、利益關聯、運行機制并未改變,抑或說“病”并未得以醫治的情況下,合理的定價建議完全有可能不被采納甚至不屑一顧。道理很淺顯:建議畢竟是建議,從建議到決策,往往有很長的路要走。
過去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定價之所以不準確、不客觀,甚至驚人地離譜,絕對不會是技術上、能力上的原因。既然專門成立這么一個“中心”,求的就是由“中心”核算出的藥價完全是準確、客觀的。假如今后“中心”的報價相對于政府有關部門來說僅僅是一種建議,也就意味著其存在的意義僅僅是彌補政府有關部門技術、能力上的不足。
由此聯想到地方統計部門與政府的關系。按說,統計部門得出的統計數據必須是完全真實、準確的,而且應在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力之下獨立地、不受任何制約地面對公眾,向整個社會負責。然而事實上,很多地方統計部門也僅僅只有“匯報權”和“建議權”,至于GDP怎么公布、怎么上報,完全需要等待本地政府的“批準”。假如今后“中心”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關系模式也蹈入上述這樣的覆轍,成立它實無多大實際意義。
筆者以為,“藥品定價中心”所“產出”的不應僅僅是“建議”,而是板上釘釘的結論。或者說,只有確立了對“中心”報價不可懷疑的“唯一性”和技術上的確定性、權威性,成立這樣的中心才有實際意義。體現“中心”存在的意義以及權威性的標志,是獨立行使社會責任、直接面對大眾,是有關法律賦予其特定的資格和權力,例如,建立權威的藥價網站,直接面向全國媒體發布藥品價格等等。
誠然,要想確保“藥品定價中心”發出的定價結論的真實、準確,似乎也不是那么簡單。不僅需要在人事、利益分配等方面厘清其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還需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更重要的,是必須接受媒體、公眾的嚴格監督。
(稿源:紅網)
(作者:劉以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