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辭職由誰說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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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8日 14:02 中國經濟時報 | |||||||||
■楚天 浙江寧波百名人大代表因不能服務選民主動辭職,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大代表還有另一重身份:其中相當一部分具有官員身份,他們的請辭,主要原因是因為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而被組織要求辭職(3月17日中國青年報)。
誠如寧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文蛟所言:“這是一個被‘逼’出來的制度。”一部分人大代表又是地方行政領導干部,‘一府兩院’本是人大監督的對象,這么多的縣級機關官員同時身為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監督權?”而且,職務的變遷也影響到了人大代表在各部門、各鄉鎮的實際名額分配不合理。 一個被‘逼’出來的制度,自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事實上,這部分人大代表的官員“來源”決定了他們同時也受制于這種身份,正如在此前《南方周末》的另一篇相關報道中,一位“官員”人大代表坦言:在某種程度上,他的行政職務“優先”于他的人大代表身份,他這兩種身份又“優先”于他服務于選民的個人素質。所以,一次簡單的行政職務變動,就會波及到他的人大代表身份,從而決定了他是否該辭去人大代表。 不少地方出臺“‘官員’人大代表請辭”這項制度,首先是為了解決代表結構和官員的代表身份問題,而不是首先針對不作為的代表。更重要的是,一個代表合不合格、該不該辭職,應該由誰來確定?在幾乎所有的辭職制中,都是組織力量在發揮主導作用,這與自下而上的選舉規則、與代表由選民決定的規則產生了根本沖突,是對選民意愿的“遺忘”。 本來,人大實行辭職制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操作方式似有以行政規則取代選舉規則之嫌:人民代表是選民選出來的,辭不辭職應當取決于代表的自覺以及選民的意愿,這是選舉規則決定了的,如果中間夾雜了行政意愿和手段,過分強調行政干預,就破壞了自下而上的選舉規則,把人大代表這樣一個選舉出來的職務變成了一個任免的職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既然是選出來的,那么他不當代表也應當由選民來決定代表自己不想當除外,權力來源于哪里就還原于哪里。我國的憲法和代表法并沒有明確授予任何一個部門告誡代表并建議代表辭職的權力,連人大自身也沒有這個權力。因此,先由行政部門找這些“官員”人大代表談話,然后再督促他們辭職的做法,往好處講,客觀上它是在用行政觀念塑造代表組織;往壞處講,它有可能給一些政府官員隨意改變代表權力提供了便利。 不過,一個被‘逼’出來的制度,也自有其合理之處。它反映出的恰恰是“官員”代表們雙重身份的尷尬所在。在成為人大代表的過程中,有些“官員”代表就是因為自己的行政職務而“天然”地成為了人大代表,期間缺乏選民在充分了解個人情況后再選舉的必要程序。脫胎于相對封閉的程序,就會造成行政組織的意志大于選民意志,所以,一切都是行政組織在“代勞”選民對人大代表履職能力的考慮:他是否出席了足夠數量的會議?是否提出了足夠分量的提案與議案?是否因工作調動而無法充分與轄區選民接觸?這些績效考核,都是由行政組織來完成的,而不是由選民來完成的,所以,它最終回歸到封閉的程序中,出現了“不得不由行政組織出面勸代表們辭職”的尷尬。 人大代表辭職,由誰說了算?最終恐怕還是要由選民說了算。事實上,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民眾對人大代表履行代言人職責的需求日益強烈。由于在改革中利益的多元化、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分配方式的存在,由于收入差距的拉大,由于新舊體制轉換所帶來的震動和磨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和存在著各種社會矛盾,某些矛盾甚至比較突出比較尖銳,民眾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化的利益訴求渠道來緩解乃至解決矛盾,《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所擁有的權力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如可以提出議案或建議、進行詢問、參與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參加視察調查、參與審議評議、提出質詢案罷免案等,履行代表職責的方式不可謂不多,行使代表權力的途徑不可謂不廣。 正因為人大代表被賦予的權力與職責是如此之重要,民眾對人大代表的產生過程、履行職責情況有比以往更加高度的要求。他們同樣希望通過一定程序選舉出合格的代表,罷免不稱職的代表,監督代表們的工作。一些地方開始試行“人大代表向選民定期履職”,就是把判斷一個人大代表稱職與否的權力交給民眾的嘗試。而寧波市人大正醞釀出臺《寧波市人大代表辭職制度》,其中如何體現“人大代表稱職與否,選民說了算”的精髓所在,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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