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京報》刊登《“走自己的路”不應是代表委員的建言取向》一文,作者提出“堅持‘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吧’,這可以是一個經濟學家的道德追求,可以是一個法官的職業操守,但不應該是一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建言取向”。
強調代表委員們只能真實地反映公眾的意見和要求,就必然首先承認存在著一種統一的公眾意見或要求,而且,這種基于公眾現實利益的公眾意見,具有絕對的優先性。且不
說這種由代表委員們原汁原味遞交的“真正的公眾意見”,可能根本不可能達成,即便能達成,如果人大或政協會議只能在這些“真正的公眾意見”之間來回選擇,怎么能夠達成新的共識?
作者對代表委員們的第二種角色定位給予了認同———“畢竟人群分化、利益多元化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如若按照這一角色定位,厲以寧委員乃至該評論所提及的其他經常引發讀者不滿與爭論的代表委員們,并不在值得批駁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頂住壓力,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立場,至少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難道在他們發表意見時,沒有公開聲明自己所代表的是誰,就一定是一己之言了?
如果是這樣,今后代表委員們說話,首先就應當表明自己的“立場”,即自己是為哪些人說話的。但這樣一來,問題又復雜了。因為沒有一種立場可以說是毫無異議、得到公眾一致同意的。事實上,很多的話,尤其是那些真正有價值的話,都不是針對特定的人,也不是為了特定的人而說的。而且人都不是全知全能,不清楚自己的話會使哪些人真正受益,因此,有時候即便你想代表某些人說話,也不是都能做到的。況且有時即使你在真正為誰說話,別人也不一定領情。這樣一來,豈不是代表委員們都沒有說話的權利了?
在這里,問題的關鍵是代表委員們和公眾之間,究竟有沒有建立起一種基本的信任關系。然而,信任關系的建立應以代表委員們與公眾之間的相互認同、公眾對代表委員們的自由選擇為前提。單純從一己之得失來評判代表委員們的立場,斷不是民眾之福。
□康永久(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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