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在監督之外更須限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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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09:00 新京報 | |||||||||
昨天上午,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首發公司原董事長畢玉璽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畢玉璽的罪行是:利用職權,采取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為他人晉升職務提供便利等方式,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004萬余元,私分國有資產300萬元。 畢玉璽的“受賄千萬”以及“死緩”判決似乎沒有引起太大的震動,在交通行業早
對交通系統何以曾經腐敗現象嚴重,已經有太多的文章總結了教訓。就連畢玉璽本人,也在他的“懺悔書” 中談到了自己犯罪的原因,除了“長期不認真學習”、“唯我獨行的工作作風”、“個人利益占了上風”、“利欲熏心的賭徒心理”外,還有一條是“長期不能接受監督,喜歡干什么就干什么”。 “監督缺失”是我們談到腐敗現象產生原因時常常見到的話語。監督缺失的確會讓腐敗者肆無忌憚、貪欲膨脹,所以加強監督也是防止腐敗的應有之義。但是,一個問題是,我們有那么多的監督機構和人員,為什么腐敗現象還能在監督之下產生? 當然其中一定有某些監督機構工作不力的情況,但是,同時也應該理性地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權力都能夠被監督到,再嚴密的監督也可能在絕對權力面前敗下陣來。 北京五環路作為北京第一條環城高速公路,投資136.4億元。對這樣大的投資項目,畢玉璽可以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對“喜歡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權力,即使是有個人整天坐在他的辦公室里監督,也未必能一定監督好,再說,8小時以外呢,總不能24小時有人監督他吧? 現在我們已經認識到要“從源頭上”防止腐敗,這里的“源頭”,除了對權力運行的初期就進行監督,還要重點做的是對權力的制約,對擴張的權力進行限制,各種權力之間實現制衡,不讓絕對權力出現。 公民個人的言行之所以不需要監督,因為他沒有權力。權力越小,權力的含“金” 量就越小,越容易被監督;權力越大,監督的難度越大。權力的清廉,一方面取決于監督體制的完善和監督者的敬業精神,一方面更需要對權力本身進行限制,監督畢竟是一種外部遏制力量,而更應該注重的是權力本身。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能一開始就建立一種機制防止權力的“絕對化”,其社會成本遠比權力運行之后實施監督要低得多。 今年1月,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部長張春賢表示,對于交通行業中存在的一些腐敗現象,交通部的態度非常明確,“除了嚴懲還是嚴懲,除了總結教訓還是總結教訓”。他認為,要抓住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主要環節,即招投標、設計變更、材料供應和資金撥付等。這幾個環節的確是最容易腐敗的環節,如果交通單位的官員在這些環節擁有可任意支配的權力,那么,面對每年數千億的交通投資,僅僅靠監督來杜絕腐敗現象很難。 反腐敗需要對權力制約和監督并舉。監督不是萬能的,把權力的運行完全建立在監督的基礎之上,是不可靠的。而對權力進行制約則是防止腐敗的“源頭”。畢玉璽案再次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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