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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判改革事不宜遲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09:06 新京報

  一起可能是死刑誤判的案件,近日經媒體的公開報道而大白于天下。不一樣的是,可能是冤案的受害人聶樹斌,已于10年前被當做“強奸殺人犯”執(zhí)行死刑。(3月15日《新京報》)

  聶樹斌案的曝光,依然沿襲著“真兇落網日,冤案大白時”的固有套路。讓無辜者洗脫冤屈并不是基于司法制度的完善,或者說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糾錯功能的發(fā)揮,而可
能僅僅是由于“運氣好”

  ———理性告訴我們,好運通常不會伴隨著每一個人,自然也不會伴隨每一位含冤者。

  無辜者的悲慘境遇,除了喚醒人們懈怠冷漠的心靈,我們還有沒有可能在其中找到最大限度減少誤判的方法?如果有,這些方法又是什么?

  如果承認誤判是司法的代價,且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這種代價,那么,有效預防誤判和迅速校正錯誤就應是司法必須具備的內在機理。而防錯優(yōu)先于糾錯,當是首要應遵循的原則。從理論上講,刑事司法的設計就應根植于杜絕誤判,對死刑的適用較之其他刑罰的適用,規(guī)定更為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尤其必要。一份統(tǒng)計表明,美國對于死刑,從判決到執(zhí)行,平均要花10年時間。

  為的就是讓犯人在被處以極刑之前,能夠用盡一切申訴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誤殺。

  一個又一個死刑誤判個案的曝光,讓我們看到了一些偵查機關草率的調查、刑訊之下的口供、不可靠的測謊報告、被蓄意制造的偽證和假證、控方扣押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等等。在聶樹斌案中,真兇的落網也尚未換回某些司法官員對生命的敬畏。我們看到的是“推諉”,是“僵持”,也看到了原負責處理聶樹斌一案的“石家莊警方、公訴機關、主審法院均沒有任何動靜”。

  冤案可能已經釀成,校正機制不應再給含冤去世的被害人及活著的被害人家屬雪上加霜。對聶樹斌案,因已發(fā)現很可能系誤判,理應指派獨立的調查機構進行復核,并同時對該案中有無瀆職行為甚至瀆職犯罪進行調查。而調查的進程和結果,在不違背偵查秘密的原則下,應盡可能公開。

  對于立法者和司法改革決策者而言,死刑誤判的防與糾更不應僅限于落實在死刑復核權的收回。死刑復核的審理方式、審理期限乃至偵查、起訴及辯護環(huán)節(jié)均有應反思之處。溫總理于3月14日在記者招待會上回答有關死刑的提問時曾言,“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而現在,死刑的誤判還時有發(fā)生,一個科學而合乎司法規(guī)律的死刑裁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然事不宜遲。

  □王琳(海南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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