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養廉:公務人員財產理應經得起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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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4日 10:54 紅網 | |||||||||
歷屆“兩會”都不乏對公務人員財產及收入問題的議案,今年的“兩會”也不例外,例如,政協委員儲亞平提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加大量刑幅度,而人大代表王全杰則提出建立政府領導干部財產公布制度,人大委員段柄仁也認為,既然當了公務人員,就應該接受公眾的監督。(《新京報》3月12日) 要求對國家公務人員的財產加強監督,這不僅是眾多代表們的意見,其實也是廣大
首先因為公務人員部分代表了政府,也相當程度地執行著政府權力,而公務人員在執行這個權力的同時,作為個體的公務人員會不可避免地也享用了這種“公”權力,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以及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權力尋租現象也就會不可避免的發生。而且,什么樣的“公”權力體現了什么樣的政府,什么樣的“公”權力也體現著什么樣的制度!我相信,任何一個成熟優秀的政府都希望這個“公”權力是客觀的、公正的、廉潔的,而如果這個“公”權力的代理人和執行者只知道或者是大肆的運用這個“公”權力謀“私”利的時候,那么這個政府以及這種“公”權力的公正廉潔性就很值得懷疑了,而一旦失去了公正和廉潔,政府的“聲”和權力的“公”在老百姓心目中也就要打個很大的折扣。 而運用“公”權力謀來的“私”利很大一部分都要轉化為“財”直接打進謀“私”者開在銀行的賬戶,堵住了這個渠道,也就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公”權力轉化為“私”利的途徑,也就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政府和公權力的公正廉潔。財產“公示”就能很好地起到這個作用,雖然不能杜絕所有的非法和不正當行為,但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帶來的絕大部分收益在“公示”的陽光下都會無所遁形,現在的銀行及網絡完全有這個技術基礎,而唯一缺的就是制度保證。 并且,公務人員既然選擇了為政府服務,也就是選擇了為人民服務,也就理應有所付出,雖然不能高談為政府為人民奉獻一切,但至少也應該為政府盡職盡責,而維護政府形象以及保持“公權力”的公正廉潔就是職責的一部分,公務人員接受個人財產被“公示”,在樹立政府形象、保持政府權力公正廉潔方面顯然會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至于因個人財產“公示”時帶來的隱私擔憂,比起政府的公信力損失來,根本就不算什么,而且,“高薪養廉”政策以及公務人員各種實實在在的福利政策或多或少也能給公務人員因“公示”引起的隱私擔憂帶來一些人文方面的安慰和關懷。 (稿源:紅網) (作者:周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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